
出版社: 世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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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平等和不歧视
ISBN: 9787501263752
张爱宁,女,河北承德人,法学博士。外交学院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外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秘书长。
结语:迈向一个更加公正包容的世界人权首先是弱势群体的人权。弱势群体的人权样态是衡量一个国家实际人权状况的标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如何,首先要看这个国家如何对待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者、移徙工人等群体,如果这些群体的人权有保障,该国的人权状况总体就不会差。 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的组成部分,必须把弱势群体成员当成与非弱势群体成员一样平等的“人”来对待。既然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既然《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均无例外地宣布其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不歧视地适用于“所有人”,当然也适用于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者和移徙工人等。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无论其自身状况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都与非弱势群体的人一样拥有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他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是权利的主体,他们有权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享有所有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共生活,共同作为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弱势群体的人权具有特殊性,必须将弱势群体成员当作“弱势”的人来对待。首先,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他们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到了基于性别(女性)、年龄(儿童)、身体状况(残疾人)、身份(少数者)、国籍(移徙工人)等固有特征的影响和限制。譬如女性因其生理特征而产生的有异于男性的特别需求,儿童因年龄所限而产生的对成年人社会的依赖,残疾人因身体伤残而产生的无障碍需求,等等,这是他们固有的个人属性,是一种客观现实,也是阻碍他们平等享有人权的困难和障碍。如果我们承认人权源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就应该正视妇女、儿童、残疾人基于其身体特征而产生的维护其人格、尊严和价值的特殊需求。同理,如果我们承认那些民族、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者存在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就应正视和满足他们为维护其作为少数者的特征而产生的特殊权利诉求。还有,除非国家之间完全禁止彼此国民跨国界寻求发展的自由,否则移徙工人必然会面临其基于外国人身份而产生的有别于就业国国民的人权保护的特别需求。其次,由于偏见、歧视的存在,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没有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能力实际享有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弱势群体的人权需要特别保护才能实现。由于长期处于非主导或被边缘化的社会地位,即使弱势群体已经认识到自己处境上的不利和不公平,也很难凭借自身的努力改变命运。如果国家和社会不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他们的不利地位就难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