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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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
ISBN: 9787521630107
郭林茂,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的规定。 一、招录人员不得性别歧视 我国1980年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1)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2)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3)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升级和工作保障,一切工作福利和服务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4)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5)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6)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行为 本条主要是对招聘环节的就业性别歧视予以禁止,并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了列举。为解决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于2019年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202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为了贯彻实施党中央上述决策部署,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各方关切,将就业性别歧视中各方共识度高、判定难度较低的求职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规范重点,参考了上述九部门的通知,同时经过广泛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和“两会”代表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本法对禁止性招聘性别歧视行为予以明确列举,特别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限制生育的因素,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特点和特定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由于生理机能的变化,往往对有毒有害因素更加敏感,如果在劳动时受到伤害,不仅会损害母亲的健康,而且会直接影响胎儿或者婴儿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因此,对妇女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某些可能有损于其身心健康的劳动,不仅是保护妇女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保护子孙后代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基于此,本法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不在这些岗位上安排女性就业。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国务院2012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对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规定为孕期或者哺乳期女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3)明确列举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独家权威释义。本书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释义,阐述条文内容,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