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快递暂行条例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作者: 编者:甘藏春//赵晓光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35.00
折扣价: 23.80
折扣购买: 快递暂行条例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ISBN: 9787509397510

作者简介

主编单位: 司法部 国家邮政局 编写机构: 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

内容简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什么事具有约束力。通过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本条例有效实施,发挥本条例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本条例生效后是长期有效、可以反复适用的。国务院没有限定本条例的有效期。其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适用区域一致。再次,本条例既约束实施快递业有关活动的法人,也约束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最后,本条例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快递服务使用行为、快递业监督管理行为。 释义 以下仅对本条例调整的活动进行阐释,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本条例适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快递,是一种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从快递的行为特征看,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内涵包括若干基本要素,即特定名址、独立封装、承诺时限等。只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不论名称如何、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二、本条例适用于快递用户接受快递服务的活动快递服务合同涉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用户,以寄递为主要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体现形式一般为快递运单。对快递用户来说,在享有合同权利、接受快递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等。三、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部门对快递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措施和监督检查要求,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了以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为核心的“双随机”日常抽查制度,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快递业务活动实施日常检查等,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本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些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这些规定是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当切实遵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什么事具有约束力。通过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本条例有效实施,发挥本条例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本条例生效后是长期有效、可以反复适用的。国务院没有限定本条例的有效期。其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适用区域一致。再次,本条例既约束实施快递业有关活动的法人,也约束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最后,本条例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快递服务使用行为、快递业监督管理行为。 释义 以下仅对本条例调整的活动进行阐释,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本条例适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快递,是一种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从快递的行为特征看,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内涵包括若干基本要素,即特定名址、独立封装、承诺时限等。只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不论名称如何、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二、本条例适用于快递用户接受快递服务的活动快递服务合同涉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用户,以寄递为主要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体现形式一般为快递运单。对快递用户来说,在享有合同权利、接受快递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等。三、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部门对快递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措施和监督检查要求,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了以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为核心的“双随机”日常抽查制度,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快递业务活动实施日常检查等,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本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些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这些规定是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当切实遵守。 ★权威——唯一由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联合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第一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