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下人工智能主体拟制路径研究

知识产权制度下人工智能主体拟制路径研究
作者: 徐慧丽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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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8084437

作者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本科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硕博均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并曾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院交流访学。已在《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科技与法律》《图书馆》《私法》等刊物发表论文及译作数篇,部分文章获《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参与或主持教育部、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科委等多项科研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内容简介

掌握了创造力与发明能力的人工智能技术对现行知识产权体系 形成了冲击。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适应,有学者建议为人工智能 生成物设置自成一体 (suigeneris)的保护体系,根据生成内容的特 点设置权利主体、权利类型、保护期等,以更好地实现创新激励作 用。如马德琳教授建议在欧盟框架内跟数据库、集成电路保护制度 一样,为机器生成作品设计著作权法之外的保护体系,将有丰富空 间定义更为合适的权利,其中受益人既可以像数据库保护那样设置 为投资者,又可以是指定的其他法律主体。① 自成体系的保护方式跟 邻接权保护方式存在相似的问题,即难以全面性地解决问题。人工 智能跟数据库不同,可能对现行法律体系产生全方位的影响:除了 著作权法以外,专利法以及规制商业领域智能决策算法的反垄断法、 规范企业收集数据行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乃至于规制自动化武器 的国际法,都会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对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 品设置一套保护制度,那么对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还 需要设置另一套保护制度。相应地,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乃至于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可能都需要针对人工智能另行设置一 套法律制度。 将主体拟制路径应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首先旨在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位问题。本文始终秉持体系性研究的思路,研究结论不仅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也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例如侵权责任法中,由拟制为法律主体的人工智能自行承担责任,并结合强制保险与责任基金机制作出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