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版)

【2021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版)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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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7320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内容简介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理解与适用 [告知事项]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下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这种事实必须清楚、明确,而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即行政机关是根据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具体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本法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①陈述权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理由,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会,就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等为自己申辩。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 典型案例指引 1. 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本法第31条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39条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本法第31条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其行政行为违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理解与适用 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申辩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要予以采纳。本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条款,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 为了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本条规定了“陈述、申辩不加罚”,类似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上诉不加刑”。 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0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第四十六条 证据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新增条文。 证据的种类具体包括: 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如罚款单据、财产没收单据、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档案、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 第二,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物品。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有时同一个物体既可以作物证也可以作书证。 第三,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和材料,如用手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拍摄的当事人形象及活动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形成的视听资料,还应符合本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五,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可以真实表述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 第六,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叙述、承认和辩解。当事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人及受害人。 第七,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等方式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新增条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鉴定意见、法制审核过程、处罚决定、文书送达过程等的记录。 [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68、69、70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即可免费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