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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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ISBN: 9787521621518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例4吴某国与某银行大连水师营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903号] 上诉人吴某国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的理财要求强行购买其代理销售的风险产品,被上诉人并没有如实告知上诉人案涉理财产品不是被上诉人自身产品而是代理他方产品及对方信息,使得上诉人一直认为是购买被上诉人自身销售的理财产品。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某银行大连水师营支行是某银行大连旅顺口支行下属营业网点,没有独立公章,所以某银行大连水师营支行的意见以及需要盖公章的地方完全由某银行大连旅顺口支行统一出具,二被上诉人代理意见一致。本案案涉资产的委托人是上诉人,资产管理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旅顺口支行只是代理销售方。案涉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作为销售代理人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案涉产品是上诉人自己操作购买的,上诉人拥有丰富的购买和投资经验,被上诉人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应当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而本案吴某国购买的“泰信融昇5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属于中等风险的基金类产品,既非保本理财产品,亦非储蓄存款。因此,驳回吴某国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为保守型客户但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的书面风险评估约定强行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代理销售的风险理财产品并非法扣划上诉人银行款项,案涉产品被上诉人未如实告知上诉人案涉理财产品不是被上诉人自身理财产品而是代理他方理财产品及对方信息等,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吴某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