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作者: 段文波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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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民事诉讼法学
ISBN: 9787300326917

作者简介

段文波,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重庆英才·创新领军人才、重庆市“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青年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项目。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多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现代法学》《当代法学》等CLSCI、CSSCI期刊发表文章40余篇,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刊物转载。出版专著2部、合著7部。曾获重庆市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七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等科研奖项。负责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获得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线上课程、重庆市高校一流本科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重庆市本科高校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重庆市高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重庆市高校在线课程建设与应用优秀示范案例、重庆市高校一流本科课程示范案例等称号。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1.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含义和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以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人的理性的产物。其目的体现了国家对该制度设立和运行的一种方向性追求,反映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理由,是国家根据社会需要和社会价值取向对各项价值目标进行选择的结果。从该制度能否为民众所利用的角度而言,国家在设定诉讼制度目的时还需考虑诉讼制度利用者的需要,因而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不能与当事人的目的相背离。同时,国家对国民的保护责任使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应首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需求,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因此,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概念的界定,不仅应反映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和民事诉讼自身解决社会冲突的属性,还应揭示国家和诉讼利用者的需要及相互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指国家基于对民事纠纷本质的认识,预先设定的期望通过民事诉讼来达到的理想结果。简而言之,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对民事诉讼制度设置及运行效果的总体追求。
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理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源于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而存在”这一深层次问题的追问。从本质上说,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理论就是要回答国家为什么要设置民事诉讼制度。这里既涉及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本身的客观解释,即何谓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又涉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价值,即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而存在。因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置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用以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制度,因此,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既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也要站在制度利用者的立场上,探讨民事诉讼制度如何服务于民众,满足社会成员对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需求。由此,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的深化,促进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理论是针对 “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而存在”这个深层次问题的探索,涉及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促使人们在更高层次上发现和思考问题,并从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关怀进一步延伸到对它的终极关怀。同时,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理论对理解和研究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既判力理论、诉讼标的理论等理论问题也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第二,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作为一种方向性追求,从宏观上为立法者、司法者等提供指导思想。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进行研究,可以使立法者将理念性元素注入具体制度设计中,有利于促进立法内容和立法体系的完善,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指导,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诉讼结构、提高审判机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第三,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对诉讼主体有指引作用。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民事诉讼立法和修改既要考虑国家的目的和需要,更要关注诉讼制度利用者的需要。明确的诉讼制度目的,可促使诉讼主体有目的地运用诉讼制度,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其正当地实施诉讼行为,依照法定程序逐步追求诉讼的实际效果。
2.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学说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界关注的问题。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权利保护说。该说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其理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克服权利人自力救济所带来的弊端,故而国家单方面禁止自力救济而建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取代自力救济方式对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私法秩序维持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受到限制,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理论也发生变化。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保障私法的实效性。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要考虑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以便从整体上确保制定法规范社会秩序效力的发挥。权利保护说仅仅从保护私人权益这种个人目的来说明一种国家制度设立的目的,并不妥当。
第三,纠纷解决说。该说是二战后由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的,并在日本取得了通说地位。该说认为:解决纠纷的请求先于实体法出现,而私法则是通过累积具体裁判例发展起来的。即使是在实体法相当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但法院不能因此拒绝作出裁判。因此,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裁判的必要性应当超越私法的存在,而不能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现有的私法秩序。私法秩序维持说无疑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位置。就个人或社会而言,作为前法律要求的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所在。与此相联系,诉权则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权利。纠纷解决说一方面考虑了原告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顾及作为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者的国家的利益。
第四,程序保障说。该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结果的正当,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中法律地位的平等,使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自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只有程序正当才有可能使判决结果正当。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注重通过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该从结果偏向主义转向程序本身。因而该说主张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就是程序保障。
除上述四种主要学说外,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还有多元说、法解决说、权利保障说、搁置说等。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学界百家争鸣的现状,不仅与学者对民事诉讼的认识以及研究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关,而且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本身高度抽象和复杂有关。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科学界定,涉及国家的作用、民事诉讼制度与宪法的关系、民事诉讼制度与诉权、民事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的价值、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关联等问题。我国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理解和认识接近 “纠纷解决说”。但在我国 《民法典》实施之后,基于民法规范能够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完善的实体根据,“权利保障说”依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