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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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明朝的历史(精)
ISBN: 9787510464898
孟森(1868—1937),江苏武进人。政法学者、历史学家。1901—1904年东渡*本,入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905年出任广西边防督办郑孝胥幕僚。与郑孝胥在上海参与筹组预备**公会,从事**和地方**运动。1908年初,任《预备**公会报》主编。同年,入商务印书馆工作,接替徐珂为第二任《东方杂志》主编。 在政法方面贡献卓著。翻译域外法学著作,著书立说,主编杂志,阐述和宣传地方法治理论。还积极参政议政,投身**和地方运动,向清**请愿速开国会,积极竞选并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和江苏省咨议局议员。发表了数百万字的政法论文、专著及法学译著。代表性的著作有《地方**浅说》《新编法学通论》等,译著有《*本民法要义》等。
**节 **起事之前提 《明史》断代起于洪武元年,而叙明事者不能以洪武 纪元为限,当以**起事之始为始。《史本纪》如此。陈 鹤《明纪》,自注起元顺帝至正十一年,夏燮《明通鉴》 起至正十二年,皆与《本纪》相应合。夫言明一代之史, 除一支一节之纪述不可胜数外,自以正史为骨干。而变其 体,则有《纪事本末》、有编年之《纪》及《通鉴》。《 纪事本末》成于《明史》之前,其取材不限于《明史》。 后来《明史》既成,清代又以敕修名义成《通鉴辑览》之 《明鉴》及《纲目三编》。《明纪》及《明通鉴》乃敢准 以下笔。清代之治《明史》者终不免有应顾之时忌,此俟 随时提清。今欲知史之本义,莫重于为法为戒。人知明之 有国,为明驱除者群雄,不知群雄亦当时之人民耳。何以 致人民起而称雄,颠覆旧**,而使应时而起者得取而代 之?此非群雄之所能自为,乃统治人民之元帝室迫使其民 不得不称雄,不得不群雄中造就一*雄者而与天下*始也 。叙群雄者,以至正八年起事之方国珍为始。其实民得称 雄,已为较有知识、较有作用之健者,其人已不肯冒昧首 祸犯令于清平之世,一皂隶缚之而遂就法,盖已知纲纪尽 弛,行之可以得志而后动也。故推元末之乱本,不能不溯 元室致乱之故。 元之武力,自古所无,大地之上,由亚而欧,皆其兵 力所到,至今为泰西所震惊。乃人中国不过数十年,遂为 极散漫、极脆弱之废物。其故维何?所谓“马上得之,马 上治之”。不知礼法刑政为何事。凡历朝享国稍久者,必 有一朝之制度。制度渐坏,国祚渐衰。有经久难坏之制度 ,即有历久始衰之国祚。有周之制度,即有周之八百年; 有汉之制度,即有汉之四百年;唐宋皆然。惟元无制度, 其享国即在武力之上,其能钳制人民数十年而后动者,即 其武力之横*历代也。元之无制度,若但为其书不传,则 亦正有《元典章》等传本,岂知元即有因袭前代之文物, 元之当国者正*不行用。此当从《元史》中于奏疏文求其 反证,乃可得之。 顺帝至正三年,监察御史乌古孙良桢以国俗父死则妻 其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父母死无忧制,遂上言:“纲 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云:‘国人不拘此例 ,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 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 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 。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 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入 不报。又至正十五年正月辛未,大鄂尔多儒学教授郑咺建 言:“蒙古乃**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 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 ,绳以礼法。”不报。元至至正,已为末一年号,不过数 年,濒于亡矣,而犹以夷俗自居,*“列圣未遑之典”, 可知开国以来无不如是。其*“议法之吏”,则固未尝不 言立法,惟法特为汉人、南人设耳。 元之国境广大,民族众多,蒙古谓之国人,中国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