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罗马法体系(共2册)(精)

当代罗马法体系(共2册)(精)
作者: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责编:施洋|译者:朱虎//张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268.00
折扣价: 187.60
折扣购买: 当代罗马法体系(共2册)(精)
ISBN: 9787300313740

作者简介

本著作中所描述的法学部分被称为“当代罗马法”(das heu tige Roemische Recht)。较之单纯的标题所显示的,在以下的对立中,此特别的任务才会被界定地更为准确。 1.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罗马法。因此只有以下法律制度才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即这些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起源于罗马法,但包括其之后的发展,尽管这些发展可能并不能被回溯于其罗马起源。由此,所有起源于日耳曼的制度就必须被排除。 2.本著作所描述的是当代罗马法。由此排除以下内容:首先是这种法律制度的历史; 其次是属于早期法而并不属于优士丁尼法的所有具体规定,因为只有优士丁尼法这种罗马法的最近形态与我们的当代法状态存在联系;最后是虽然属于优士丁尼法但是在我们的法状态中已经消失的所有制度。 3.只有私法(das Privatrecht)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公法(dasffentliche Recht)并不属于;因此,其范围包括被罗马人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在这个术语众多意义中的其中一个意义上)的那些内容,或者在共和国时期被视为法学家(Jurisconsultus)的绝对知识或真正意义上的法学(Jurisprudentia)的那些内容。 但此限制部分地被视为是前一个限制的结果,因为只有罗马私法在整体上才成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虽然罗马刑法对于我们的法状态而言并不陌生,但它只是部分地成为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较之私法而言要少得多。 4.最后,属于本著作的任务的只是权利体系(System der Rechte)本身,排除程序或法救济制度(der zur Rechtsverfolgung bestimmten Anstalten);也就是说,只包括被许多人称为实体私法(das materielle Privatrecht)的那些内容。因为,程序是通过历史上不同渊源的混合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而发展出来的,以至于有必要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而不是像罗马法学家那样认为程序与实体法理论之间的直接联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我们的任务在这方面的界限,那么虽然此界限在原则上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具体应用中,它常常被错误认识,尤其是因为同一个制度可能事实上同时属于两个领域。例如法官判决, 根据其形式和条件,它属于程序;但一旦它具有既判力(rechtskrftig),它就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产生于已决案(res judicata)的诉(actio和抗辩(exceptio)(它们属于权利体系本身),以及属于程序理论的执行(Exsecution)。  如果这些限制被概括于共同的观点之下,那么它们实际上就在以下意义上对于罗马法进行了准确界定,即对于欧洲大部分地区而言,罗马法成为了共同法(gemeines Recht)。

内容简介

本著作中所描述的法学部分被称为“当代罗马法”(das heu tige Roemische Recht)。较之单纯的标题所显示的,在以下的对立中,此特别的任务才会被界定地更为准确。 1.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罗马法。因此只有以下法律制度才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即这些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起源于罗马法,但包括其之后的发展,尽管这些发展可能并不能被回溯于其罗马起源。由此,所有起源于日耳曼的制度就必须被排除。 2.本著作所描述的是当代罗马法。由此排除以下内容:首先是这种法律制度的历史; 其次是属于早期法而并不属于优士丁尼法的所有具体规定,因为只有优士丁尼法这种罗马法的最近形态与我们的当代法状态存在联系;最后是虽然属于优士丁尼法但是在我们的法状态中已经消失的所有制度。 3.只有私法(das Privatrecht)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公法(dasffentliche Recht)并不属于;因此,其范围包括被罗马人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在这个术语众多意义中的其中一个意义上)的那些内容,或者在共和国时期被视为法学家(Jurisconsultus)的绝对知识或真正意义上的法学(Jurisprudentia)的那些内容。 但此限制部分地被视为是前一个限制的结果,因为只有罗马私法在整体上才成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虽然罗马刑法对于我们的法状态而言并不陌生,但它只是部分地成为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较之私法而言要少得多。 4.最后,属于本著作的任务的只是权利体系(System der Rechte)本身,排除程序或法救济制度(der zur Rechtsverfolgung bestimmten Anstalten);也就是说,只包括被许多人称为实体私法(das materielle Privatrecht)的那些内容。因为,程序是通过历史上不同渊源的混合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而发展出来的,以至于有必要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而不是像罗马法学家那样认为程序与实体法理论之间的直接联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我们的任务在这方面的界限,那么虽然此界限在原则上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具体应用中,它常常被错误认识,尤其是因为同一个制度可能事实上同时属于两个领域。例如法官判决, 根据其形式和条件,它属于程序;但一旦它具有既判力(rechtskrftig),它就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产生于已决案(res judicata)的诉(actio和抗辩(exceptio)(它们属于权利体系本身),以及属于程序理论的执行(Exsecution)。  如果这些限制被概括于共同的观点之下,那么它们实际上就在以下意义上对于罗马法进行了准确界定,即对于欧洲大部分地区而言,罗马法成为了共同法(gemeines Recht)。 本著作中所描述的法学部分被称为“当代罗马法”(das heu tige Roemische Recht)。较之单纯的标题所显示的,在以下的对立中,此特别的任务才会被界定地更为准确。 1.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罗马法。因此只有以下法律制度才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即这些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起源于罗马法,但包括其之后的发展,尽管这些发展可能并不能被回溯于其罗马起源。由此,所有起源于日耳曼的制度就必须被排除。 2.本著作所描述的是当代罗马法。由此排除以下内容:首先是这种法律制度的历史; 其次是属于早期法而并不属于优士丁尼法的所有具体规定,因为只有优士丁尼法这种罗马法的最近形态与我们的当代法状态存在联系;最后是虽然属于优士丁尼法但是在我们的法状态中已经消失的所有制度。 3.只有私法(das Privatrecht)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公法(dasffentliche Recht)并不属于;因此,其范围包括被罗马人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在这个术语众多意义中的其中一个意义上)的那些内容,或者在共和国时期被视为法学家(Jurisconsultus)的绝对知识或真正意义上的法学(Jurisprudentia)的那些内容。 但此限制部分地被视为是前一个限制的结果,因为只有罗马私法在整体上才成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虽然罗马刑法对于我们的法状态而言并不陌生,但它只是部分地成为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较之私法而言要少得多。 4.最后,属于本著作的任务的只是权利体系(System der Rechte)本身,排除程序或法救济制度(der zur Rechtsverfolgung bestimmten Anstalten);也就是说,只包括被许多人称为实体私法(das materielle Privatrecht)的那些内容。因为,程序是通过历史上不同渊源的混合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而发展出来的,以至于有必要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而不是像罗马法学家那样认为程序与实体法理论之间的直接联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我们的任务在这方面的界限,那么虽然此界限在原则上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具体应用中,它常常被错误认识,尤其是因为同一个制度可能事实上同时属于两个领域。例如法官判决, 根据其形式和条件,它属于程序;但一旦它具有既判力(rechtskrftig),它就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产生于已决案(res judicata)的诉(actio和抗辩(exceptio)(它们属于权利体系本身),以及属于程序理论的执行(Exsecution)。  如果这些限制被概括于共同的观点之下,那么它们实际上就在以下意义上对于罗马法进行了准确界定,即对于欧洲大部分地区而言,罗马法成为了共同法(gemeines 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