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清华大学
原售价: 49.00
折扣价: 34.30
折扣购买: WTO体制下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问题研究(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ISBN: 9787302511236
导论 一、 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自然资源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以矿产资源为例,目前人类使用的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和95%以上的能源都来源于矿产资源; 有些矿产资源还具有军事用途,在航空航天、信息技术、武器装备等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而又难以替代的角色。然而,我国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现象十分严重,而过度出口则是导致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对外贸易为例,我国自2010年起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不过,不可否认,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还很不合理。出口与投资、消费一起并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然而,我国经济发展的出口依存度过高,沈利生: 《“三驾马车”的拉动作用评估》,《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年第4期。文章指出,在GDP的增量中,由出口拉动的增量贡献最大,投资拉动的增量贡献居中,消费拉动的增量贡献最小。这表明,目前的经济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而出口又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资源驱动型和出口驱动型的。这种资源和出口双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可用竭自然资源,如今,我国众多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自然资源几近耗竭; 另一方面也严重污染了我们的生存家园。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主要来源于可用竭自然资源的原材料的出口,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环境及国人的生命和健康,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009年中,美国、欧共体和墨西哥就我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这9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我国提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案件编号分别为DS394、DS395和DS398。2012年1月,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以下简称中国原材料案)上诉机构裁定,首先,中国对相关原材料实施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等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中国自主承诺的出口关税限制义务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 其次,中国无权援引WTO体制相关例外证明违反出口关税限制义务的正当性; 最后,中国采取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WTO体制中的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环境和健康例外以及必需品严重短缺例外的适用条件。在中国原材料案取得实质性胜利后,2012年3月,美国、欧盟和日本又就我国对稀土、钨和钼采取的类似出口限制措施分别向我国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此即中国稀土、钨和钼出口限制措施案(以下简称中国稀土案)。 案件编号分别为DS431、DS432和DS433。2014年3月26日、8月7日,中国稀土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相继出炉,该案裁决结果与中国原材料案并无实质性差异。中国稀土案专家组也认为,中国无权援引GATT1994一般例外证明违反出口关税限制义务的正当性; 即使中国有权援引GATT1994一般例外证明征收出口关税的正当性,中国采取的出口关税措施也不符合GATT1994相关例外的适用条件。所不同的是,该案中,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总共三名成员)提出反对意见,并认为,除非另有明确规定,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可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相关的WTO义务。 另外,中国稀土案中,中国援引GATT1994第20条(g)项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证明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的正当性,并认为,根据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这一一般国际法原则,第20条(g)项中的“保护”(conservation)一词意味着WTO成员可基于可持续发展需要和目的制定保护政策。专家组也认同中国的这一观点,虽然其又指出,“保护”一词并不允许成员采取措施控制自然资源国际市场。这意味着,该案专家组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发展中国家倡导的、为一系列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认可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根据这两个案件的裁决,我国今后如欲在WTO体制下采取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将会异常艰难。由此引发了国人的极大忧虑,甚至激起了经济民族主义情绪,认为中国应当退出WTO的观点也时有浮现。 一波才平,一波又起。2016年7月13日、7月19日,美国和欧盟又分别对中国提起了WTO体制下的磋商请求,声称中国对锑、铬、钴、铜、石墨、铟、铅、氧化镁、滑石、钽、锡这11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关税和其他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和相关WTO协议。两案编号分别为DS508和DS509。目前,两案尚处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程序中,7月25日和26日,墨西哥和加拿大也申请加入该磋商程序。至此,美国、欧盟、墨西哥和日本等国家或国际组织已对我国23种原材料诉诸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 https: //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08_e.htm,https: //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09_e.htm. 今天,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惨痛的历史教训已经告诉我们,闭关锁国只有死路一条。因此,任何试图抛开或替代WTO体制而另起炉灶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在WTO体制下,我国如何合法、有效地限制原材料出口即成为本书的命题。 本书的研究目的是,在探讨WTO体制中与原材料出口限制相关的规则的基础上,为解决我国在WTO体制下合法、有效地限制原材料出口问题,提出微观层面的具体应对措施和宏观意义上的应对策略。 对WTO体制下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实践和现实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通过本书的研究,可全面、准确地澄清WTO体制中与原材料出口限制相关的规则的真实含义。一般认为,WTO争端解决报告构成“事实上的判例法”,因此,这里的规则包括WTO协议文本中的相关规则、本书中,WTO协议是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及其附件。中国入世文件中的相关规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既往案例中对前两种规则的“解释”。本书在对相关规则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还对部分规则予以了规范分析,实现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的拓展。所有这些对于相关WTO规则的理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就实践意义而言,本书的研究为我国在WTO体制下合法、有效地限制原材料出口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和宏观对策,这对于完善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指导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实践,最终对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环境和健康、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就现实意义而言,通过对中国原材料案裁决的分析,至少,我国在“出口关税限制义务”上的入世承诺是非常不严谨的,这是我国在该案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书的研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书作者是以我国如何在WTO体制下合法、有效地限制原材料出口为主线,从出口限制措施的含义和分类出发,提出我国应积极主张并合法行使采取直接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的同时,实施资源环境税、碳税和出口不退税等间接出口限制措施,合法、有效地限制原材料出口,实现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等既定保护目标。 希望更多了解WTO相关内容的读者可以阅读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