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讲义(第2版)/中国大历史

清史讲义(第2版)/中国大历史
作者: 孟森|总主编:马东峰
出版社: 北京理工大学
原售价: 30.00
折扣价: 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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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8253857

作者简介

孟森(1868—1937),江苏武进人。政法学者、历史学家。1901—1904年东渡日本,入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905年出任广西边防督办郑孝胥幕僚。与郑孝胥在上海参与筹组预备立宪公会,从事立宪和地方自治运动。1908年初,任《预备立宪公会报》主编。同年,入商务印书馆工作,接替徐珂为第二任《东方杂志》主编。 在政法方面贡献卓著。翻译域外法学著作,著书立说,主编杂志,阐述和宣传地方法治理论。还积极参政议政,投身立宪和地方运动,向清政府请愿速开国会,积极竞选并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和江苏省咨议局议员。发表了数百万字的政法论文、专著及法学译著。代表性的著作有《地方自治浅说》《新编法学通论》等,译著有《日本民法要义》等。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清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清未有史也,而有《史稿》;《史稿》为辛亥 革命后政府所修。若以革命为易代之限,则《清史 稿》与史有同等效力。然革命后同为民国,而政府 之递嬗,意义有不尽同。故前一期政府之所修,又 为后一期政府之所暂禁,今犹在审查中,卒蒙弛禁 与否未可知。要之,吾辈今日之讲清史,犹未能认 《清史稿》为勒定之正史也。则于史学上,无一定 之史书可作根据。但论史之原理,一朝之经过,是 否有为修正史之价值?能统一国土,能治理人民, 能行使政权,能绵历年岁,则能占一朝正史之位置 ,意义全矣。政府之意,亦非谓清不当有史,但未 认《清史稿》即为《清史》。然则于清一代史料之 正确者,悬设一正史之位置处之,史料极富。《清 史稿》为排比已有具体之一大件,亦应在悬设正史 之位置中,参加史料之一席。真正史料,皆出于史 中某一朝之本身所构成,闻野记,间资参考,非作 史之所应专据也。 清之于史,自代明以来,未尝一日不践有史之 系统。中国史之系统,乃国家将行一事,其动机已 入史,决不待事成之后,乃由史家描写之。描写已 成之事,任何公正之人,必有主观。若在发动之初 ,由需要而动议,由动议而取决,由取决而施行, 历史上有此一事,其甫动至确定,一一留其蜕化之 痕迹,则虽欲不公正而不能遇事捏造。除故意作伪 之别有关系者外,国事之现象,如摄影之留真,妍 媸不能自掩也。有史之组织,清代明时未尝间断, 故有史之系统未尝差池。民国代清,独未尝留意此 事,及今而始议保管档案。保管档案,乃抱残守缺 之事,非生枝发叶,移步换形,而皆使之莫可逃遁 之事也。中国有史之系统,严正完美,实超乎万国 之上。由科钞而史书,由史书而日录,而起居注, 而丝纶簿,清代又有军机处档。具此底本,再加种 种之纂修,《实录》又为其扼要。分之而为本纪, 为列传,为方略,为各志各表,史已大备。易代后 就而裁定,其为史馆自定者无几矣。《清史稿》即 就此取材,故大致当作清史规范。而其原件之存在 ,因印刷之发达,流布尤多。故以此大宗史料归纳 之为《清史》。而此《清史》之在史学上位置,必 成正史,则无可纠驳矣。 近日浅学之士,承革命时期之态度,对清或作 仇敌之词。既认为仇敌,即无代为修史之任务。若 已认为应代修史,即认为现代所继承之前代。尊重 现代,必并不厌薄于所继承之前代,而后觉承统之 有自。清一代武功文治,幅员人材,皆有可观。明 初代元,以胡俗为厌,天下既定,即表章元世祖之 治,惜其子孙不能遵守。后代于前代,评量政治之 得失以为法戒,乃所以为史学。革命时之鼓煽种族 以作敌忾之气,乃军旅之事,非学问之事也。故史 学上之清史,自当占中国累朝史中较盛之一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