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机械工业
原售价: 29.80
折扣价: 20.00
折扣购买: 汽车消费维权指南
ISBN: 9787111301844
黎宏河,法学学士,现任中国文化报社总编室副主任、记者,曾获全国文化新闻奖一等奖等多个奖项。 郝庆丰,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中国3.15法律网负责人,在中国消费者报社工作了16年,受理并处理汽车投诉6800余起,现任中国消费者报社消费指导部主任。
1.全国统一价有名无实 经典案例 年底公司分红,小张手头有了积蓄,心想这下终于能把自己梦寐以求 的某款车给买下了。于是,在一个周末,他带着女友来到车行。关于汽车 的性能,小张早有关注。当问到价格时,售车小姐则说现在的价格都是全 国统一价,不能降价,而且还表示这款车最近卖得很火,店里只剩下几辆 了。小张听她这么一说,担心自己犹豫后车价上涨或者被别人买走。况且 人家都说了这是全国统一价,在哪里都是一样的,于是就当场付了首付。 半个月后,小张见到了一个朋友,开的同一款车,购买时间差不多, 可是价格却比自己低了4000多元,还获赠了不少礼品。小张这才明白,原 来“全国统一价”并不统一。 消费提醒 “全国统一价”是厂商指导价,而非市场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专家意见 俗话说:“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目前,几乎所有汽车 厂家的在售品牌车型,都对外宣称其市场销售价格为全国统一价,更有甚 者,为了吸引眼球,打出“最低”卖价,言外之意就是此价格已经是厂商 的最低限度了,不可能再有下调空间。于是,一部分消费者轻信厂商和经 销商的宣传,迅速掏钱购买;而另一部分精明的消费者,却与经销商死磨 烂泡地讨价还价,结果不仅价格优惠了不少,还争取到一些礼品。 同一品牌的同一车型在同一市场出现多个卖价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 。因此,在汽车市场本身没有标准价格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前不仅要货 比三家,即使决定购买时,也应与销售商反复谈判,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组 织一帮“砍价亲友团”帮忙。 2.“超值”礼品不超值 经典案例 林先生是一家公司普通白领,打算买一辆低档车代步上班。在经过一 番网络信息搜索和听取朋友经验后,他来到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最终 决定是否购买时,林先生有点犹豫,因为经销商不肯降价,却承诺原价购 买汽车可以赠送价值千元的“超值大礼包”——主要是汽车用品。林先生 一想。自己总归是要买这些东西的,在这里买车即获赠价值千元的礼品。 不是挺好吗?于是,他当场签约买下了车。 当经销商带着林先生去领价值千元的礼品时,林先生傻眼了。所谓的 “超值大礼包”,无非就是一些普通的脚垫、座套、香水等,总价值也就 二三百元,但合同已签,款已付,林先生只好揣着这“千元超值大礼包” 回了家。 消费提醒 配送“超值大礼包”是一种商业诱导。在选择时最好先弄清楚礼包的 具体内容后再作决定。 专家意见 买车送价值上千元的汽车装饰,这是时下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但是 消费者买车后才发现,所谓价值上千元的汽车装饰用品,多是价值几百元 钱的脚垫、座套、香水等小玩意儿。汽车销售商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因 为整车销售上没有捞到利润,想通过这种送廉价礼包的方式来弥补,消费 者多因缺乏经验而吃哑巴亏。 虽然消费者选车购车通常都会非常谨慎,但“百密总有一疏”。建议 消费者在买车的时候,切忌贪图小便宜,对商家的每一句话都要字斟句酌 ,详细询问清楚每一项承诺对应的具体内容。如果商家说赠送的装饰或配 置价值上千元,那么消费者先不要着急签订单,可以现场验货,并进行价 格评估。若发现评估的价格与商家承诺的价值相差太远,消费者可以拒绝 签订单,甚至拒绝购车,通过这样的“将军”,一般情况下,汽车商家肯 定会做出一些让步。 3.买车一个价,提车一个价 经典案例 李先生准备购买一辆私家车,以方便周末全家出行。购车当天,他在 经销商处交付定金时,与销售商商定了价格,并约定一周后提车。但一周 后李先生前来提车时,经销商却称该车已涨价,须补交差额款才能提车。 李先生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未果,于是要求退回定金,却遭到经销商拒绝。 消费提醒 建议消费者在购车、订车过程中,应注明各项约定事项,特别是车价 和提车时间等,及时索要收据并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问题时有据可依。 专家意见 但凡需要“加价提车”的车型,要么是一些新近上市的时尚车型,要 么是一些性价比较高的紧俏车型。经销商的理由通常是:“汽车是一种随 行就市的产品,价格应该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加价提车在情理之中”。 实际上这种解释也只是在双方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合理。 消费者在购车时,一旦签订购车合同,自己的相关权益就有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