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作者: 邹皓丹|责编:刘军
出版社: 东方出版中心
原售价: 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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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473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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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终章 明治维新到明治宪法体制的确立是条约改正的时代 ,同样也是政治性革命与文化性革命的时代。明治民法 典立法过程体现了明治民法作为继受法而造成的理论困 境,虽然继受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令西洋母法适应 本国的国情,但是无论是政治家、官僚,还是学者、思 想家都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是明治维新所造成的知识 断裂与西洋制度引入而引起的社会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 ,以此时代为背景而形成的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是知识 与权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明治民法典立法的知识性 旧民法立法所体现的知识性是潜藏在社会思潮背后 的,此时接受西方继受法知识时日尚短,民法学在学界 不具备独立的发言权,仅能跟随着思想界的呼声随波逐 流。它首先受到跟随万国公法继受而引入的自然法、性 法观的影响,其后受到宪法思潮、法制官僚对于西方国 家构想反思的影响,表现出对于惯习的重视;随着明治 十四年政变的发生,传统儒学和德国学的地位因克制英 法自由主义而加强,产生了德国派、英国派、法国派三 足鼎立的继受法局面,其中还掺杂着传统儒学的因子。 本国法学不强大的现实,亦迫使政治家选择外国法学者 作为法典草案的起草者,也引起了德国法学派与法国法 学派在政权内部依靠法理而进行的政治较量。 “民法典论争”虽然无法回答继受法立法的核心问 题,但是它向政府发出信号,主动要求本国法学家在民 法立法中的决定性地位,它随着非条约改正的浪潮在社 会舆论中日渐势大。同时,它主动与政权相结合,无论 是延期派还是断行派,皆是此次论争的受益者,因为正 是靠着内部论争所引发的争端,本国法学者向政权证明 了自身的独立性,令他们有资格参与民法修正,给予他 们机会展示自身的法学素养。 正如穗积陈重所言:“法典编纂固为政府之行为, 但是如若无法得到全体法律家之翼赞,则不能轻易奏其 功效。盖一国法律思想落后,国民中如果没有产生一种 所谓的法律家族群,就可以认为没有必要得到法律家的 辅助编纂法典,但是振兴法律学,增加学者、裁判官、 代言人,使法律从业者产生于民间,对其立法、司法大 业俨然拥有话语权,如此法典编纂、法典颁布之后,才 可以实地任用裁判官、代言人以及学者从事法律注解批 评工作,其不可之时,其编纂难成,自不待言。” ( 穂積陳重:《法窓夜話》,第 179页) 虽然研究证实旧民法与明治民法在内容上没有什么 不同,但是明治民法是本国法学家独立立法的产物,是 本国法学者面对继受法知识和本国传统惯习的矛盾独立 作业的成果。他们以近代法理为指导思想,以社会环境 为评判标准,宽容当时依然存在的过时旧惯,将立法的 视野扩展至将来,利用立法技术限制旧惯对社会生活的 破坏作用,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体现了知识自身发展 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社会关系的整合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