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58.00
折扣价: 39.50
折扣购买: 行政机关应诉实务指南
ISBN: 9787509399538
本书编写组成员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具有行政应诉工作经验的一线人员。主编李富莹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内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部分情况下还要审查合理性),并判断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对于应诉的行政机关而言,从以下角度扼要理解行政诉讼是必要的: 1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也包括准行政行为。合法性是指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撤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有权变更,这说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法院审查的对象。 2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审查方。原告的举证能力也显著弱于被告。因此,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以弥补这种举证上的弱势地位,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主要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同时,法律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质上还是解决其个案诉求。因此,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与民事诉讼一样,是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存在的。对于应诉机关而言,这一认识带来的启示是,如果判断败诉风险较大,且案件适于协调解决的话,行政机关可以主动与原告进行协商,争取案外解决纠纷,促使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区分意义 (一)基本类型 1以诉讼的架构为标准的分类 以诉讼架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将行政诉讼分为: (1)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指原告的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利处分的诉讼类型,典型的撤销之诉是被处罚人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履责之诉。履责之诉是指原告的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其利益的诉讼类型,典型的履责之诉是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对其许可申请作出处理。 (3)行政协议之诉。行政协议之诉是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而提起的诉讼。 (4)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是指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从而与原行为一起接受司法审查的诉讼。在该类诉讼之中,法院全面审查原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审查复议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 (5)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一般是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诉讼。 (6)变更之诉一般是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变更的诉讼。 (7)行政赔偿之诉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于确认之诉本质上是撤销之诉和履责之诉的变种,其与撤销之诉和履责之诉区别主要在于裁判方式不同,本文不对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之诉单独作列举。 …… 逐一介绍行政机关应诉环节 本书按照行政应诉工作的时间顺序逐一对应诉的各环节工作进行介绍,包括行政诉讼概述、一审应诉的主要工作、答辩策略、不同类型案件的一审应诉、应诉的具体工作技巧、二审应诉、执行程序、出庭礼仪等,内容详实,介绍详细。 全面剖析行政机关应诉要点 按照常见行政管理领域,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投诉举报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房屋征收案件等的答辩重点、举证要点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 助力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 本书除了全面、详细的文字内容,还附有大量图表,并对全书所列的应诉实务图表进行汇总。应诉人员可以按照图表快速查找相应内容,切实提升出庭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