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案例评析

企业合规管理案例评析
作者: 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版社: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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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企业合规管理案例评析
ISBN: 9787516429235

作者简介

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7家全资子公司、6家分公司和4家参股子公司,主要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送、变、配电工程设计、安装,中、低压电力开关成套控制设备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和光伏发电设备安装维护,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物资招投标,配网自动化智能设备研发生产,电力设备检测等业务。2022年,公司完成营业收入25.94亿元,实现利润1.26亿元;公司资产总额29.76亿元。

内容简介

二、关键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要点简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该股东系记载于经过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的显名股东。具体到本节案例,木某县电力公司和苏某的合作协议载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而木某县电力公司在收取呷某股权转让款及转让鲁某电站的股份时均未告知过苏某,也未召开过股东代表大会;2011 年木某县电力公司与乔某水电公司签订新的合作协议,重新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及股份时,木某县电力公司并未通知呷某作为股东参加;被告虽然收取了原告的投资款,也给原告出具了股权认购证明书,但被告向原告转让股份未依法书面征得鲁某电站另一股东乔某水电公司的同意,该股权认购证明书未经工商登记,原告也从未参与过鲁某电站的事务,因此原告的投资款被法院认定为借款。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无须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只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保障其他股东能充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若木某县电力公司确向呷某转让股权的,无须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本书对202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