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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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第三版)
ISBN: 9787300322568
王竹(1981—),四川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曾挂职担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牛津大学和东吴大学访问学者。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含重大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项目1项、司法部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TEL、CKLR等杂志发表论文180余篇,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独著《侵权公平责任论》(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并出版第二版)、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mpiling a Civil Code of China、《侵权责任分担论》等4部,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等4部,中译英Tort Liability Law of China,英译中《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等4部,出版《英美侵权法经典案例教程(英汉对照)》等教材3部,参与主编集刊《民商法争鸣》。主持“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虚拟仿真课程”等2门“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荣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省部级奖励8项。
本书于2012年出版第一版,于2018年出版第二版,原计划在《民法典》通过之后就修订出版第三版,但考虑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已经在征求意见,就一直期待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再定稿。2022年暑假,难得的闲暇,让我能够集中精力完成初稿的修改,也在书中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提出了20余处完善建议。2023年以来,我多轮参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 征求意见,并将相关最新进展纳入本书。相比于本书第二版,第三版作出如下调整:
第一,在《民法典》生效的同时,原《侵权责任法》废止,原专题一“《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合宪性与‘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研究”尽管在法典化时代仍然意义重大,但已经不适合本书的定位,因此忍痛删去。
第二,原专题二“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效力判断方法与立法展望研究”中对应的原《民法通则》和原《侵权责任法》并行的时代已经过去,且《民法典》时代的特别侵权法尚未完成体系化调整,暂从本书删去。
第三,原专题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成稿于原《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民法典》颁布之前,包括删除“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章标题在内的多条立法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本书以该专题为基础,修改为新专题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责任部分体系解说”。
第四,鉴于学界关于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过度高估与现实中责任保险对我国侵权法的影响有限形成的反差,本书纳入我近年来基于司法案例数据分析的成果,设置新专题二“责任保险对我国侵权法的实际影响研究”。
第五,为了进一步地纯化“侵权责任构成论”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原专题十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源流、承担与执行研究”经过更新后被安排在了“导论”部分作为专题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第六,鉴于司法实务中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时的司法适用困境,本书纳入我近年来基于司法实务分析的成果,设置新专题四“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研究”。
第七,鉴于学说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第4条规定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人格象征意义”具体所指本就存在争议,《民法典》第1183第2款使用的“人身意义”术语也需要明确,本书设置新专题五“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研究”。
第八,鉴于《民法典》第1191条删除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不真正补充责任”的规定,限于本书篇幅,删除了原专题五“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研究”。
第九,鉴于《民法典》增设多处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扩展了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本书设置新专题八“我国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
第十,为了纯化“侵权公平责任论”中的“免责不尽公平”原则,原专题二十三“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研究”经过更新后被安排在“侵权责任构成论”中,作为专题十“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第十一,鉴于原专题七“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研究”涉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较大幅度修改,且部分结论能够从本书保留和新增的专题理论中推导出来,出于篇幅的考虑,在本次修订时予以删除。
第十二,鉴于《民法典》第1223条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一责任主体的司法效果还有待观察,该条涉及的医事法领域更新已经在“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专题中体现,暂时删除原专题九“产品责任对医疗机构和输入不合格血液致害的准用研究”。
第十三,鉴于《民法典》第1252条明确了不动产设施质量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但未修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标准表述,法律适用效果还有待观察,暂时删除原专题十“不动产设施设置缺陷责任研究”。
第十四,原“侵权责任构成论”的8个专题经过上述调整后,剩余的原专题四“我国侵权法中使用人替代责任的谱系化建构研究”、原专题六“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发展阶段研究”和原专题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经过更新后继续保留,作为专题六、七和九。
第十五,鉴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发展阶段研究”专题已经对《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章的相关修改予以了评述,限于篇幅,暂时删除原专题十九“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第十六,“侵权责任分担论”原有8个专题,删除原专题十九“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之后,剩余专题经过完善后全部保留,分别是专题十一“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研究”、专题十二“受害人过错制度研究”、专题十三“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责任研究”、专题十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研究”、专题十五“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研究”、专题十六“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研究”和专题十七“侵权补充责任研究”。
第十七,鉴于《民法典》第1186条改变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一般条款性质,改为对法律规定的侵权公平责任的框架性条款,而我国现行法尚无相关具体规定,暂时删去原专题二十“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系定位研究”。
第十八,鉴于我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体系在经历了原《民法通则》和原《侵权责任法》两个阶段后,已经迈入了《民法典》时代,本书将原专题二十一“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类型化研究”完善为新专题十八“我国侵权公平责任体系研究”。根据读者来信反馈,在该专题补充了原《民法通则》通过之前学界对侵权公平责任的讨论文献。
第十九,鉴于《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完全包含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内容,并增设了第2款和第3款,《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也将案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修改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本书将原专题二十二“来源不明抛掷、坠落物品致害建筑物区分使用人道义补偿责任研究”完善为专题二十二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第二十,原“侵权公平责任论”有4个专题,在进行上述调整后,新增5个专题,分别是专题十九“被监护人致害公平责任研究”、专题二十“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研究”、专题二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责任研究”、专题二十三“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中的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研究”和专题二十四“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研究”,除立法上尚未明确的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类型之外,涵盖了我国侵权公平责任的另外三个类型,即行为能力欠缺公平责任、优者负担补偿公平责任和受益人身保护公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