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最新版)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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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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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 二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四荒地”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需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条文参见 《宪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第9、10条;《物权法》第124、134条;《土地管理法》第2、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草原法》第9、10条;《森林法》第3条;《渔业法》第11条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而言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4、125条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前属于国家所有的仍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土地承包而发生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对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2)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 条文参见 《宪法》第6、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解与适用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的承包地份额。二是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三是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理解与适用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二是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三是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第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2)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3)对侵犯集体土地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4)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5)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6)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7)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三权分置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理解与适用 “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在改革过程中两次“两权”分离的结果:第一次“两权”分离,农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 本条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两次“两权”分离造成的经营方式的转变,并赋予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1)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的具体包括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占有承包地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等等。 (2)承包方自己经营。自己经营就是承包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农村土地的最主要的经营方式。 (3)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除自己经营外,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改变,只是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已,从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对“流转”的法律性质进行了修改,流转的对象仅限于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限于转包(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而不再包括互换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或者转让。 (4)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具体包括: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方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以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等等。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其他条文还有配套的具体规定。主要有:本法第17条第3项规定,承包方的权利就包括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流转方式;第60条、第61条、第65条等条文还规定了侵害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后果。 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流转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受让方通过签订流转合同,合同生效后,即依法取得了土地经营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决定全新修订 重点条文加注理解与适用,附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扫一扫获得更多电子版法规免费增补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