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实务(第四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财务会计类)

外贸会计实务(第四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财务会计类)
作者: 徐艳 费琳琪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48.00
折扣价: 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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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319995

作者简介

徐艳,辽宁农业职业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主要承担“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外贸会计”和“审计学”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在企业承担兼职会计工作。在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多部教材,曾获院级优秀教师和优秀辅导员称号。费琳琪,副教授,主持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基础)课程建设的研究》,制作的《基础会计》多媒体课件获得“2014年辽宁省教育软件大赛”二等奖。

内容简介

知识点一 会计工作规范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我国通过各种法律、财经法规和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对其予以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面上得到体现。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法规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表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其中,《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构成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这是以《会计法》为根本所组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各企业以上述法规为依据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以适应各自的经营特点、管理要求和进一步具体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及程序的需要。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自 198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难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做假账问题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规范不够、约束不力的缺陷日益明显。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并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现行《会计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设账要求、单位负责人的基本职责、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对会计人员的奖励、会计工作监管体制、会计制度制定体制。
在会计核算部分,主要涉及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目核对、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档案管理。
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公司、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基本要求;其二是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
在会计监督部分,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企业会计机构设置;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与教育;会计人员调离与接管人员应办清的交接手续及交接手续的监交规定。
为了保障《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也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应追究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七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是对单位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名词进行解释并规定《会计法》的执行日期。
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2014 年 7 月 23 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了修改。
三、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标准的表现形式不是唯一的,会计准则也不是会计标准的唯一表现形式。会计标准的选择不应拘泥于形式,而应注重其实质。从实践来看,有的国家采用会计准则的表现形式,有的国家采用会计核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共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形式。因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不是两套相互独立、互不相容的体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可以相互结合,共同存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的,都是为确保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1992 年,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实施了 13 个行业会计制度。同时,财政部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的施行需要有一个过程。会计制度比较系统,将经济业务的核算直接指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符合多数财会人员的阅读习惯,操作性强,因此,适应我国国情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以相互替代。
会计制度是会计人员处理业务的规范,在会计实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及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我国的会计制度,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具有强制性。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该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原则、会计记账方法、会计科
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记账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2004 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 号)予以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参考 2011 年 6 月 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三)特定经济组织或特定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1992 年公布的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均已明文废止。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除《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包括一些针对特定经济组织或特定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财会〔1997〕19 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