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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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重新定义公司(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法律实务)
ISBN: 9787521600575
高慧 自2009年起加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现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复旦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延安大学管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职业导师,上海交通大学铸人计划导师,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2018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杰出校友思源纪念奖。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617)、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慧奖学金和高慧知识产权奖学金、延安大学高慧教育基金和高慧奖学金的设立者。 在金融证券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国内外知名私募基金提供基金设立和登记备案、专项法律尽职调查、投融资架构设计、收购兼并等法律服务;为多家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国有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民营企业并购上下游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曾多次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科协、浙江省证券业协会、正和岛等多家机构邀请提供证券法律实务培训,并撰写了《中小企业资本梦——新三板挂牌实务操作指南》(第一版、第二版)、《新三板挂牌工作手册》。
《重新定义公司: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法律事务》样章 第57页 2. 合伙人制度创新——以Facebook为例 Facebook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以下简称A类股和B类股)。除了表决权上的差异,A类股和B类股持有人的权利基本一致。具体而言,每一股A类股可以投1票,而每一股B类股可以投10票;A、B两类股的股东通常一起行使表决权,仅当表决事项涉及增加一类股票的数量或者价值,或对一类股票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时,这两类股的股东才会分别行使表决权。当B类股的股东要求转为A类股,或者持有过半数B类股的股东同意将全部B类股转为A类股时,B类股可以转为A类股。同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当B类股所有权转让时,B类股一律自动转为A类股。这一设计确保了B类股总数不断下降,从而确保扎克伯格掌握的投票权不被稀释。 根据Facebook招股说明书估算,至2012年3月31日,Facebook共有约1175亿A类股和17805亿B类股,B类普通股股东掌握约96%的表决权。而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在表决权协议的授权下将控制大约559%的表决权,这意味着扎克伯格将有能力控制如选举董事、公司收购、兼并或者出售公司核心资产等需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的股权架构里不允许选举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的安排能确保扎克伯格对董事人选的控制权。 根据Facebook的招股说明书,Facebook与投资方签订的表决权协议共有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全权代理协议。这类协议下,股东同意在任何事项上按照扎克伯格的指示投票,并且授予其不可撤销的代理权。 第二类是附有限制性条款的表决权协议。这类协议下,扎克伯格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代理受到限制(当增发股票超过20%,且会对投资方产生不合比例的、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时,扎克伯格不能就这些事项代行表决权),但该协议同时限制投资方的部分权利,如不得收购Facebook任何资产或业务;不得要求获得任何表决权的代理权;不得组成《证券交易法》第13条下的任何“团体”;不得提名任何没有被现任董事提名的人为新董事,不能提出任何需要股东投票的提议,不能发起、投票支持发起、呼吁发起股东大会特别会议;不得公开宣布将要进行以上任何事项的行动计划。 第三类协议与第二类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致,该协议不适用于第三类投资方从其他股东处购得的股份。 第四类协议和第二、三类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致,但不包含对投资方的限制性条款。 通过上述四类表决权协议的安排,结合AB股设计,扎克伯格牢牢地掌握Facebook的控制权。 第62页 阿里巴巴在创业初期,互联网并不被看好,融资非常困难,不得不以牺牲较多股权的代价引进战略投资人。因此,软银和雅虎作为战略投资人,持有阿里巴巴绝对多数的股权。 战略投资人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投资人,战略投资人通常会对公司管理层施加长久影响,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 今天,我们看到阿里巴巴的股权架构就会明白当初阿里巴巴为了生存和发展实际上是赌上了创始团队的全部家当。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司章程中设置有关董事提名权的特殊条款。要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必须经过这些合伙人的提名前置程序。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现任董事离职,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其他人选担任临时董事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保证董事会中一定比例的董事必须是合伙人所认可的人。 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说明书,阿里巴巴合伙人候选人的规定相当具有弹性,给予创始团队选任阿里巴巴合伙人很大的自主权,但也造成信息不透明,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同时,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席位人选,并交由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如果股东大会否定阿里巴巴提名的董事,阿里巴巴则有权指定一名临时董事履行董事义务,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重选相应董事席位。这样一来,股东对董事的选任权被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架空,阿里巴巴合伙人指定的董事牢牢掌握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过半数席位,决定公司的经营事项,而不用担心恶意收购或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架空董事会,使得公司管理层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的安排规避了双重股权制度,但对于创始团队的控制权方面,它达到了比双重股权制度更好的效果。创始团队不再需要拥有大量股权以控制董事会,而是直接通过掌握董事会简单多数人选的提名权和临时董事的决定权而控制董事会,创始团队的持股数量可以远低于同股同权下获得董事会席位所需的最低数量。这不仅便于融资,也构筑了反恶意收购的屏障。对于坚持同股同权的证券市场,如中国香港,这一制度虽然回避了同股不同权的分级股权制度,但仍然无法通过香港交易所的审查,理由在于仅持有公司少数股份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简单多数人选,这属于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不仅损害大股东利益,也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阿里巴巴最终没有改变合伙人制度而是甘愿承担风险,选择在美国这一监管更为严格、中小股东诉讼更为频繁的证券市场上市,可见创始团队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视。 “最终存活的,既不是最强壮的,也不是最聪明的,而是对变化反应最快的。” ——达尔文《物种起源》 当我们认识到事业合伙制重新定义了公司,成为互联网时代股权激励的风口,那么事业合伙制就不仅仅是一个人才战略问题,而是一个战略转型升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制度搭建问题,一个非常现实的融资并购问题,也是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