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精)

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精)
作者: (美)查尔斯·R.盖斯特|译者:蒋小虎
出版社: 北京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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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59629937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收取利息一直被视为工业革命之前全球历史第二悠久 的行业,但它损害大众福祉,违背人们应该互助、互爱的 道德观念,和其他被社会排斥的行为根本就是一丘之貉。 宗教准则认为它和卖淫嫖娼、纵火谋杀一样罪大恶极,不 过,世俗社会对它倒是睁只眼闭只眼。中世纪时,放高利 贷者常常挤在城镇贫民区,就像妓女总聚在红灯区一样。 有关利息的理论和实践总是大相径庭,不过一般而论,社 会宗教气氛越浓厚,对收取利息这一行为的打击就越严厉 。 起初,重利和利息总被混为一谈,并未做系统的区分 ,宗教性文献只有“重利”一词,意思就是利息,后世才 将两者区别开来。启蒙运动时期,这两者可以交替使用, 只不过“重利”成了一个带有贬义的操作性术语。由于拉 丁文在欧洲的使用频率江河日下,“利息”这个词渐渐被 赋予了其他意思,但怎么也甩不掉中世纪时染上的色彩。 近千年来,“利息”一直承受着无益于经济繁荣的解读。 “利息”的拉丁文词源是usury(即现在所说的“重利 ”)或usura;中世纪时演变为usuria,这是现代拼写的源 头。这个词带有贬义,历朝历代皆是如此,因为中世纪的 教会一方面严禁收取利息,一方面又允许合理范围内的“ 正常交易”。但是,不论在哪种商业模式下,鉴于古代社 会四分五裂的状况,外加宗教传统的不同,人们对收取多 少利息是“合理”的、收取多少利息是“剥削”,从未有 过令人心悦诚服的定论。缺乏统一的信贷市场也意味着利 息因地而异,甚至相差巨大。 与“利息”、“重利”这样明确的概念混在一起的还 有“公平、公正”的概念,这便让借钱之举蒙上了厚重的 政治色彩。在物物交换的经济体制下,利息是以实物支付 的,所以计算起来很是棘手。假设,一位商人借给一位农 夫一袋种子,怎么判断正常利息?偿还时该还多少、以哪种 物品偿还?种子长大后成了庄稼,哪个价值更高?这些问题 的解决都是因地而异的。以金钱作为交换媒介后,人们随 即围绕着利息展开了“多少是正常、多少是过度”的唇枪 舌战,但普通利息和现在并无二致。随着金钱使用范围的 扩大,伦理道德也来插上一脚——只要还钱额度超出借钱 额度,就被视为高利贷,因为放贷是好逸恶劳的产物,还 要收取高利息,简直叫人忍无可忍! 再次回到那个老问题:到底多少才算“高利息”?用最 简单的话来说,但凡为了必要消费而借贷并收取利息,这 是有违公正的,理由就是借款人如果不借钱就无法生存。 所以,这类借贷全都属于剥削,这种观点历史最长,《旧 约》中就有提及。 绝大多数古代和中世纪评论家、作家一批判起高利贷 来,就免不了要把《申命记》(Deuteronomy)搬出来。书 中提到:“万不可向兄弟姐妹放高利贷;不论是金钱、食 物或任何东西,利滚利皆不可取。”“若为生人故,此举 可取;若为手足者,万万不可。上苍圣主将庇佑其子民苍 生,不论身处何方,紧握手中物。”不过,此处的“手足 ”不是泛指,而是特指同一氏族的成员,也就是说,犹太 人可以对非犹太人收利息,但不能对同族的犹太人收利息 ,后世称之为“申命记双重标准”。 《诗篇》(Psalms)里也有类似的警戒训示。“上帝之 民,不可放贷收利,亦不可剥削无辜。若有此行径,将遭 上帝遗弃。”这些教化,尤其是关于借钱给自己族人的训 诫,成了古代和中世纪家庭手工业最普遍、最古老的基石 。 约瑟夫斯(Josephus)认为,贷方应该为碰上手头拮据 的借方而知足感恩,而非图谋放贷吃利息。然而,尽管先 哲好说歹说,但早期的借款合同显示,借款还息依旧我行 我素。希伯来人将利率定为12%,尼希米(Nehemiah)在公 元前444一公元前432年担任犹大山地(Judea)长官期间, 曾颁令以12%的利率解决纷争,这一做法延续了近两千年 。 犹太人遵守《申命记》的教诲,只借钱给非犹太人, 这一传统沿袭了数百年。但是,他们后来发现,欧洲的执 政者先是纡尊降贵找他们借钱,等该还钱时,又义正言辞 地说教会规矩禁止放贷收息。因此,自从和借钱扯上关系 ,犹太人既有所得,亦有所失。很显然,世俗法一般不会 禁止借钱,但宗教却成了欠债不还的有力挡箭牌。P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