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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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实施路径研究/经济学学术前沿书系
ISBN: 9787519609269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在众多领域都发挥了 先锋作用,除了经济层面,还在许多尚未作出规 范的法律领域,以结合实际的方法论,以勇于创 新探索的精神,进行试验性和先行性立法,弥补 了国家层面的不足。 (一)深圳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 1.改革开放初期的"送法"阶段 1980—1992年是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起步 探索阶段。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并无独立的立法权 ,只能依赖国家和广东省"送法"。随着1980年 深圳特区的正式建立,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中也 承担了独特的使命。不过在对外的经济交往之中 ,外资出于对国家政策和政治体制的考量,往往 缺乏足够的进入动力,出于吸引投资的需要,客 观上需要对改革开放区域进行政策制度的倾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特区的专门立法。 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省级单位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比如1998年新增的海 南经济特区作为省级行政区域,享有宪法所规定 的特殊立法权,可是以深圳为代表的市级地方政 府并不享有地方立法权。当时,如果出现法律冲 突和需求的时候,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 也就是把立法需求上报给国家立法机关,再由全 国人大制定出适应经济特区建设和改革需要的法 律法规。同时省级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享 有地方立法权,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的方式来 为经济特区提供间接支持。1992年之前,广东 省人大常委会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并颁布了8项 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这些法规是∶①深 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②深圳经济特区 商品房产管理规定;③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 同规定;④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⑤深 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规定;⑥深圳经济特区与内 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⑦深圳经济特区涉 外公司破产条例;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