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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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新正义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价值标准体系(精)/国家治理丛书
ISBN: 9787100206389
王海明,现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1950年生,1984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1987年获哲学硕士学位。1993年调入北京大学,历任哲学系教授和伦理学教研室主任以及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秘书长和当代企业文化研究所副所长;2013年于北京大学哲学系退休后,被聘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曾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新伦理学》、《人性论》、《理想国家》和《国家学原理》等学术专著10余部;在英国卢德里奇(Routledge)出版社出版《新伦理学原理》英译本(全四册)。
虽然如此,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降,两千五百年来,西方思想家们对于“正义”、“平等”、 “人道”、 “自由”和“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等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的价值标准及其相互关系的几乎所有难题,至今仍然没有解决,以致博登海默说:“当我们钻研正义问题而努力揭示其令人困惑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沮丧和绝望。”萨托利则称之为“戈尔地雅斯难结”: “平等的复杂性——我称之为迷宫——其程度比自由的复杂程度更大。” “我可以断言,没有什么像平等这样复杂难解。” 何止正义、平等和自由!就连最简单而最不可能有分歧的功利主义标准,甚至所有功利主义思想家没有一个能说清楚。殊不知,功利主义标准是由一个总标准和两个分标准构成的一种终极标准体系:“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的终极总标准;“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是利益不相冲突或可以两全情况下的终极分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则是利益冲突不可两全情况下的终极分标准。 然而,几乎所有功利主义论者都将功利主义标准与“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同起来,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遂引发对于功利主义的著名诘难:功利主义必导致非正义。这一诘难最重要者无疑是那个顶顶有名的理想实验:“惩罚无辜。”该理想实验假设:“法官明知一个人无辜,但如果惩罚他,判他死刑,便可阻止一场有数百人丧命的大骚乱。那么,按照功利原则——亦即“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惩罚这个无辜者便是应该的。可见,功利原则必导致非正义:惩罚无辜是非正义的。 这就是为什么,从柏拉图到罗尔斯,两千五百年来,西方思想家们对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价值标准的论述,始终处于零散论断——而非系统证明——阶段,更谈不到构建科学体系了。诚然,饮誉世界、影响无比的罗尔斯《正义论》,洋洋50余万言,堪称一个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但是,它远非科学体系:既不是关于正义的科学体系,更不是关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价值标准科学体系。它明明白白叫作《正义论》,怎么不是关于正义的科学体系?原来,正义作为衡量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价值标准,可以归结为八条: 第一,正义总原则:等利害交换。第二, 正义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第三,社会根本正义的“贡献原则”: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换言之,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说到底,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第四,社会根本正义的“德才原则”: “德”与“才”是职务等权利的潜在的源泉和依据;换言之,社会应该任人唯贤,按照每 个人的“德”与“才”分配职务等权利;说到底,社会应该“用人如器”,根据每个人所具有的品德与才能的性质而分配与其相应的职务等权利。如果运用这些社会正义原则—特别是贡献原则—解决每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分配问题,那么,便不难从中推导出如下四个社会根本正义分原则,亦即四大平等原则。 作者立足其新伦理学,系统批判性检视西方政治思想理论传统,建构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创造性的政治哲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