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天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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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罗伯特议事规则(精)
ISBN: 9787201112831
亨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专家。曾为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后升至准将。在一次被选为教会会议主持人后,对议事程序产生了极大兴趣。在军务之余,积极参与议事实践活动,经过多年的研究、整理,他编撰并出版了《罗伯特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博采众家之长,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被广泛采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1.引入事务 一个会议组织按照第69、70、71条完成组建后, 由成员提出动议,或者向会议组织递交信函将事务提 交给会议组织。通常不会提出动议来接收委员会报告 或给会议组织的信函。通常处理一般的常规事务时会 跳过提出动议的正式程序,但是,如果有任何成员反 对,则必须提出正规的动议,或者主席可以不等动议 的提出就将议题提交表决。 2.进行辩论之前 任何议题接受辩论之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首 先,由一名获得发言权的成员提出一项动议;然后, 该动议获得附议(某些动议除外);最后,主席,即 主持会议的官员,陈述该动议。一项动议被提出且获 得附议并不能使它获置于会议组织面前,因为只有主 席才能这么做。主席必须裁定该动议违反规则,或陈 述该动议所提出的议题,以便让会议组织知道有什么 需要审议和处理,即立即待决议题是什么。如果有几 项议题待决,例如一项决议、一项修正案和一项推迟 动议,则主席陈述的最后一项为立即待决议题。 虽然在一项动议被提出后,辩论或提出其他动议 都不符合规则,但是,在主席陈述该动议或者裁定其 违反规则前,成员均可建议对该动议作更改,并且, 该动议的提出者不需要附议者的同意即有权按自己的 意愿作出更改,甚至可以在主席陈述该议题前完全撤 回该项动议。在主席陈述动议后,如果没有会议组织 的同意,提议者不能更改或撤回该动议,如第27条( c)所述。在议题获陈述之前,稍微对其进行非正式 的咨询常常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但主席必须留意这个 特权没有被滥用,并且,不能允许这个特权陷入辩论 。如果提议者更改其动议,附议者有权撤回其附议。 3.获得发言权 在一名成员提出动议之前,或者在辩论中对会议 组织发言之前,他必须获得发言权——即,他必须在 发言权被交出后起立,并以主持官的正式头衔称呼他 ,例如“主席先生”“会议长先生”或“主持先生” 1;又或者,如果主持官是一名女性(已婚或未婚) ,则称呼“主席女士”或“会议长女士”。如果会议 组织的人数众多而主席可能不知道起立者的姓名,则 该成员应以职衔称呼主席,并在引起其注意后马上报 出自己的名字。如果该成员有资格获得发言权,如下 所述,主席以报出其名字的方式“准许”,或者给他 分配发言权。如果会议组织的规模较小,且成员之间 互相认识,则不必在以职衔称呼主席后报出自己的名 字,主席也只需要点头以准许成员获得发言权。如果 一名成员在发言权被交出前起立,或在发言权正被交 出时起立,而有其他人在他之后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 席,他则不能获得发言权。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时站 立是违反规则的,并且违规者不能声称他首先起立, 因为他没有在发言权被交出后再起立。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几乎同时起立要求发 言,在其他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则在发言权被交 出后第一个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的成员获得发言权 。然而,常常发生多人几乎同 时要求发言的情况,此时,更符合会议组织利益 的做法是,将发言权分配给不是首先起身并以职衔称 呼主席的申请者。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类情况:(1) 在一项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2)在一项不可 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3)在没有议题待决时。 出现这些情况时,主席应以下列原则为指导来分配发 言权: (1)当一项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a)如 果一项可辩论的立即待决议题被提交到会议组织面前 ,即使其他人首先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提出该动 议的成员仍然有资格获得发言权(如果他还未就该议 题发言)。成员在以下情况拥有优先发言资格:在进 行委员会报告的情况中,是报告人(呈递或提交该报 告的人);在取消搁置议题的情况中,是提议取消搁 置的成员;在重新审议动议中,是提议重新审议的成 员,而不必是要求对重新审议着手讨论的成员。(b )如果有未对一项立即待决议题发言的成员要求发言 权,则已在对该立即待决议题的辩论中获得过发言权 的成员,在对同一议题的辩论中不能再次获得发言权 。(c)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发言权在正反两方之 间交替最符合会议组织的利益,所以,如果知道每位 申请发言者属于议题的哪一方,且上述原则不能决定 发言权归属时,主席应将发言权优先交给与上一名发 言者持相反立场的人。P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