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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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ISBN: 97875216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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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条文注释 监护是法定职责,具有强行性特点,核心在于保护被监护人,原本不宜委托。我国从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照顾的必要性出发,有条件地承认监护委托;通过协商确定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谁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实际上就是一种监护委托。本条确认这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商委托其中一人作为监护人的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协议设立监护人应当有协议文书,将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表述清楚、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在监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案例 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且应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 孙某系孙甲之兄弟,常某与孙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常甲,2008年1月8日双方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确定婚生女常甲随孙甲共同生活。2012年6月11日,孙甲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5日,孙甲去世。2013年10月6日,常某、孙某、李某三人签订一份关于常甲监护问题的协议,约定:“甲方(常某)、乙方(李某)一致同意由丙方(孙某)作为常甲的监护人,由丙方抚养常甲,并保护常甲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后常某反悔,2013年10月,常某持上述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常甲进行询问,常甲表示其希望跟随孙某一家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法定权利,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抚养等主要义务。关于监护权,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常某与被监护人常甲的舅舅孙某、继父李某签订了关于常甲监护问题的协议。首先,协议各方均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其次,该协议为协议各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体现了各方对常甲监护权安排的真实意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法院查明常甲希望跟随孙某一家共同生活,该协议也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若无法定的特殊情形,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故常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确定常某对常甲具有监护权,并要求常甲随常某共同生活并由常某保护和管理常甲之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兼具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