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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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国历代通俗演义(共11册)(精)
ISBN: 9787550619807
第九回 袁总统宣布约法 唐首辅组织阁员 却说南京参议院,既得袁世凯电誓,遂公认他为大总 统,又循例致词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 路蓝缕,孙公既开其先;发 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 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 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 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 转危为安,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 敦勉者,《临时约法》七章 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 专断,勿狎非德,勿登非才。 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皇天后土,实 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 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钦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会,组织临时政府,曾议组织法大 纲,共四章二十一条,此次军事 告竣,应酌量修改,较前详备。向来中国史上,并没 有民主政体,可以仿行,一旦创 造起来,毫无依据,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国,做了蓝 本,参互考订。目下外国共和, 要算法、美两国,制度最良。法国的法制,内阁分设 各部,推老成硕望的人物,做内 阁总理,负全国行政上的责任,总统是没有大责任的 ,政法家称他为内阁制。美国的 法制,内阁也由各部组成,只是没有总理,要总统自 担行政上的责任,政法家称他为 总统制。为一般国民输进普通法律知识。南京临时政 府组织大纲,是采用美国制度,因为鄂 军起义,各省联络,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抗英,是差 不多的形势,所以南京临时政府, 不设内阁总理,专归总统担负责任。到了南北统一, 须建为单纯的国家,美制殊不相 合,乃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来好集权中央,二来 好翼赞元首,实欲箝制老袁,所以利 用法制。大家视为良法,所以前次电约六款,已有拟 派国务总理的条件。连前回条件中文 亦补释明白,义不渗漏。且因袁总统就职在即,各议 员协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经两 三次属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条,函达 老袁,老袁并无异言,此时只好承认。 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西藏、青海。第四条,中华民国, 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 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 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 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 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 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 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 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 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 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本 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 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 之。 第三章 参议院 ,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 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 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参议员,每 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 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 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 表决权。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 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 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 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 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 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 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 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 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 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 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 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 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 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 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 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第 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 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 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 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 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 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第 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 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 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 P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