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丛书/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

能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丛书/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
作者: 莫神星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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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53196

作者简介

莫神星,男,汉族,副教授,博士研究生,2003年7月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环境与资源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毕业,分配到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后一直从事能源法、环境法、美国法律制度、合同法、劳动法等的教学科研工作,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中心主要研究能源资源与环境法。 莫神星著作:《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能源法》、《诉讼法律文书实务教程》等。莫神星作为负责人承担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长三角节能减排合作互动长效机制研究》等4个,在《社会科学》、《北京行政学院学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政法论丛》、《河北法学》、《探索与争鸣》、《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生态经济》、《统计与决策》、《领导科学》、《前沿》、《中外能源》、《中国能源》、《贵州大学学报》、《世界环境》、《能源政策研究》、《能源环境保护》、《上海电力、《上海节能》等杂志上发表论文40篇,16篇学术论文在上海社科联年会、京津沪渝年法学会、中国环境法年会、长三角法学论坛年会和上海能源研究会年会获奖。

内容简介

一、能源法体系的含义 能源法体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能源法律规范所做的分类。能源法体系是与能源开发、利用有关的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体系。能源法的体系是能源法的组成和结构,是由若干个能源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能源法体系是历史和现实形成的能源法的内容方面的结构,能源法体系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完备的能源法体系,应当是层次完备、内容全面、内部协调、法律部门均衡的立法体系。在统一的能源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能源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能源法部门,如煤炭法、石油法、天然气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能源所有权(产权)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合同制度、能源服务制度、能源环境制度、能源监督检查制度等。能源制度与能源制度之间,能源部门与能源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了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能源法体系的特征:①能源法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能源法律构成的整体;②能源法体系是一个由能源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能源法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能源法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中国将把能源立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逐步形成以《能源法》为母体,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法等为支撑的能源法体系。 二、能源法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源法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能源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我国能源法体系基本框架应该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能源行政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统一的,能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体系。目前能源法体系包括6个子体系:①煤炭法;②石油天然气法;③电力法;④原子能法;⑤可再生能源法;⑥节约能源法。这个能源法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与能源相关的法律部门组成。 现行能源法体系主要有下列构成:宪法中的能源条款;能源法律,包括能源基本法和专门能源法律;能源行政法规;能源行政性规章;地方能源法规和地方能源行政规章;能源标准,特别是作为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标准;相关法规,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中的能源条款;国际能源条约。我国有关能源主管部门发布了大量的能源行政规章,这些规章弥补了我国有些能源领域立法的空白。 本书注重对能源法律现象进行抽象与概括,系统归纳了能源基本法律制度,注重培养大学生和研究生运用能源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