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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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传统中国的犯罪与刑罚(以水浒传为素材)
ISBN: 9787301310175
张学亮,法学副教授,法律与文学写作爱好者。
——武松浪迹江湖,尝尽世间艰辛,在内心里,他是非常渴望生活的安宁的。在柴进处,他与宋江分手,行至阳谷,因打虎成名,谋得阳谷县都头这一职位。于是,虽然近在咫尺,他却停下了回乡探望兄长的脚步,专心致志地把工作做好。即便面对兄长死亡的事实,他还是压抑了自己暴躁的脾气,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同样说明,武松对一份安宁生活的留恋。这当然是一项正确的选择,然而,他的错误在于,他没有将正确的选择坚持到底。既然一开始选择“公力救济”,那么,在西门庆左右当地司法,自己难以通过正式途径实现正义的情况下,武松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合法地解决问题,且武松应该有很好的机会,因为东平府的陈府尹是一位清正廉明、富有正义感的官员。我们看到,在武松杀嫂后,陈府尹怀着对英雄的怜悯之心,全力帮助武松脱困。他甚至派人前往京城,打通了刑部等重要的关节。那么,在阳谷难以使武大冤情得雪的情况下,如果武松将案件上诉至东平府府尹陈文昭处,案件很可能就会出现转机。然而,武松没有这样做。或许是腐败的社会让他失去耐心,抑或内心压抑的怒火冲破理性之堤,他拿起刀,手刃仇人,告别了他渴望的安宁生活。《六祖坛经》里说:“一念愚即般若绝,一念智即般若生。”这是否是武松案件给我们的又一启示呢? ——关于杀惜案(阎婆惜),在前文“武松案”一章中,我们已经作过初步的分析。宋江的供述是: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服罪无词。这里宋江当然是说了假话的。他辩论的重点是,之所以杀死阎婆惜,自己不是故杀,而是误杀,且阎婆惜存在过错。之前我们分析过,按照《宋刑统》的规定,误杀的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仅包括三种情形。所以,这里,宋江其实是在论证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杀”。《宋刑统·斗讼律》“过失杀伤”条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意思是说,凡过失杀伤人的,情有可原之处,各准按杀伤罪状,依收赎的办法来处理。更甚至,考虑到宋江、阎婆惜两人的身份关系,一个是夫,一个是妾 准确地说,妾是不能“以夫为夫”的。因为“妾以夫为君,为家长,俗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关于妾的法律地位的更多了解,请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按照《宋刑统·户婚律》“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的规定:……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采信宋江的口供,就“杀惜案”而言,宋江根本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宋江的辩护是非常高明的,一旦被认定的话,自己就会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就像我们所知道的,该案的判决结果却并非如此:……县里迭成文案,待六十日限满,结解上济州听断。本州府尹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把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由此,我们看到,宋江的判决结果是被处以流刑。显然,案件的承办人员并没有采信宋江辩护的意见。那么,如此判决,是否准确地适用了法律呢?同样依照“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的规定:诸殴伤妻者,减犯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可知,杀妻者以普通人论,杀妾者则减普通人二等。那杀伤不具有妻、妾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由此,基于阎婆惜的身份为宋江之妾,且宋江又是以刃杀人,因此,应该在斩刑的基础上,减二等作出判决,其结果应该是处流刑三千里。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另外一个影响判决的因素,即赦免宋代的赦免频繁且名目繁多。 法律人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培养人文素养读本 跨界解读,《水浒传》中那些法律梗 《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