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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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00049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内容简介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15号) 2007年,四川省政府发布川府发文,将水利集团公司、水电集团公司自1998年以来投放到地方电力农网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为同级国有资产。2006年至2009年,水电集团公司作为地方电力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与安宁公司等签订合同,约定水电集团公司向安宁公司投入农网完善项目资金,该项目资金属水电集团公司对安宁公司的投资,工程竣工后安宁公司应按照川府发文及省国资委等文件精神明晰水电集团公司股权或缴纳资金占用费。依据前述合同,水利集团公司、水电集团公司陆续向安宁公司发放资金共计1亿余元。后水电集团公司要求安宁公司明确其股权或交纳资金占用费,安宁公司以案涉合同系行政合同,双方并未形成平等主体间的股权投资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为水电集团公司明确股权或交纳资金占用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水电集团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安宁公司依法向水电集团公司支付农村电网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宣判后,安宁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水电集团公司系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公司系经工商局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上下级管理关系,案涉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受合同法的规制和调整。从案涉合同签订的背景来看,虽然农网改造是国家实施的惠民政策,体现出政策性,但水电集团公司作为省级项目法人,系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县级电力公司签订合同。虽然案涉合同有县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参与,但其仅起到监管合同履行的作用,对合同内容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双方间的合同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安宁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合同属非平等主体签订,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