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基础与应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基础与应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 编者:周晖//苑莹焱
出版社: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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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25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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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三章结婚法律制度  掌握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 理解结婚制度的沿革,与结婚制度相关的规定。  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引导案例】 原告韩某与被告易某于2016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韩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易某以其姐易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第一节结婚概述〖1〗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 同性不能成立婚姻。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结婚行为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一夫一妻制度的要求。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 2. 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不按结婚条件和程序而自行结合的,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后果。 3.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建立夫妻身份,互为配偶,相互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未经法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关系。 〖1〗〖2〗〖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章结婚法律制度〖3〗二、 结婚制度的沿革〖*2〗(一) 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社会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 1. 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它是指男子以暴力形式抢劫女子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恩格斯曾经说过: “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5: 43.因此,抢婚是群婚在向个体婚过渡。 我国古代有“女子往时举燎以送”的记载;《礼记·曾子请问》中有: “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我国历史学家董家遵先生认为,“举燎以送”很是像掠夺婚的遗俗。男家在黄昏时分去掠夺女子,自然容易逃走藏匿,女家在天色苍茫里,势必举燎往追。“三夜不熄烛”,似是女家于后事的防备;“三日不举乐”,似是男家藏匿行为。现代社会有些民族还保留抢婚习俗,但仅作为结婚成立的形式,不再具有暴力和违背女方意志的内容。 2. 有偿婚 有偿婚是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依据男方支付的代价种类的不同,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 买卖婚是指男方支付女方的身价而成立的婚姻。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它是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即以人易人。劳役婚是指以男方为女方家庭提供劳役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 (二)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交付聘礼或者聘财作为成婚条件,并依礼制程序嫁娶的婚姻形式。它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 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即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重要的一步,即收取彩礼,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和地位而定。 (三)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特色: 1、立足基础、突出应用。本书对于一些与基本知识关系不大的内容(如意义、历史沿革、中外对比等),或简述要领,或略而不谈,以突出重点、突出应用。 2、案例丰富、融会贯通。本书运用了丰富的实践案例,将知识讲授与案例评析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以案说法,用案例突出、引导和解释重点知识,突出案例与知识的互动。 3、启发思维、侧重能力。本书重视实务思维和实践能力的专门培养,每章设复习思考题、实训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 4、篇幅适中、便于使用。本书篇幅严格控制,不超过38万字,各章的内容也较为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