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文化产业与法治

著作权、文化产业与法治
作者: 易继明,刘毅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
原售价: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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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8085748

作者简介

易继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2005年8月-2006年7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私法一般理论、民法总论、财产法和知识产权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及其英文版《China Legal Law》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撰写、翻译和校订著作《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等10余部。

内容简介

著作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促进文化、科学和艺术的进步,而著作权客 体范围的恰当界定关乎这一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实现这个目的的前提,首 先需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即明确什么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明确客体后,再根据不同的客体进行权利归属的分配及后续保护机制的 建立。从著作权客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客体的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 因为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出现很多新的表达方式,即 “新形式表 达”,现实情况对于 《著作权法》保护提出了客观需求,进而推动了著作 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但 “新形式表达”的出现及发展可能会触碰公共 利益、其他人的既得利益,打破利益体系的平衡。此时在对 “新形式表 达”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在什么样的范围内、程度上给予保护,学者、 专家、既得利益者等多个主体产生激烈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 也引发了众多争议。因此对著作权保护客体进行选择、限制、增加及规范 尤其重要,这关系着激励创作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着著作权 制度建立目的的实现。 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科学的快速进步,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趋势产 生了重要影响。例如,随着网络技术及智能终端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及 网游竞技成为市场的 “宠儿”,随之产生的利益争端引发司法案例,这就 导致业内对网络游戏画面、网游直播画面等网游相关的作品认定及著作权 保护问题的热议。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即 将 来 临、5G 技 术 已 经 得 到 商 业 部 署 之 际,著 作权法在理论上、立法上是否做好迎接批量 “新形式表达”的准备? 面 对 “新形式表达”,是等到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法定作品类型后给 予保护? 还是根据相关法律理论或法理解释等途径给予法律保护? 甚至通过 “法官造法”(应理解为法官释法更为贴切)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 给予先行保护? 我国颁布的新 《著作权法》对这些跃然纸上的问题给予 明确答案,即以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作品类型给予法 律保护。 1. 时代性:结合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时代背景,组织选题;关于电子竞技、道德保证条款、文化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的讨论都具有很强的时代特点。2. 前沿性:结合娱乐产业发展动态,提供最前沿的学术研究成果;3. 全面性:本书囊括的内容涉及娱乐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授权实践、合同关系、行政管理等内容,能够满足娱乐行业及法律从业者全方位的需求;4. 专业性:本书论文、主题研讨部分的文章均由娱乐行业内具有多年经历的实务研究者以及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者所撰写,主题访谈部分也邀请了文化、出版、影视等行业的名家发表评论,具有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