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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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刑事诉讼法全厚细
ISBN: 9787521625448
冯江,江西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曾编著《刑法全厚细》,对涉及刑事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指导性案例等长期关注并有深入研究。 钟健生,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兼任江西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5月17日印发) 二、职责任务 (六)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法发〔2017〕32号】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最高法2017年12月15日印发) 二、紧密结合《意见》要求,不断创新人民法院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 (七)利用起草和解读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开展普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利益面广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增强社会公众对拟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认可。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利用形式多样的平台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公众进行解释和说明,要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变成普法过程。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热点问题,积极开展权威解读,组织开展宣传讲解,达到普及法律知识和引导价值观念的效果。 (九)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根据案件情况,在保守审判秘密和遵守审判纪律的前提下,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解读,及时释疑解惑,使案件审判、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成为向人民群众普法的过程;建立法官以案释法制度,使热点案例的依法审理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时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传裁判文书网;要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专家解读、宣讲团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进一步加大与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合作,着重提高普法栏目中讲述司法案例的比重,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拍摄,以讲故事的形式进行普法。 【高检发研字〔201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6月8日最高检第12届检委会第65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8日印发) 第2章检察官办案释法 第5条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第6条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一)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的案件;(七)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释法的案件。 第7条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四)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五)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七)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八)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第8条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请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9条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10条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一)认定的案件事实;(二)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涉及的司法政策;(四)办案的程序和进度;(五)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11条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 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第12条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3章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13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14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15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16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二)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三)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17条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18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高检发研字〔2017〕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检第12届检委会第66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0日印发) 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制作的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告知书、通知书等各类检察法律文书,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以下办案环节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 (一)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对有关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作出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或者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决定的。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纠正违法的;认为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不立案正确或者实施侦查活动不存在违法而不支持监督申请的。 (三)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不抗诉决定的。 (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对有关羁押期限、被监管人死亡或者伤残问题向控告人作出答复的。 (五)刑事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或者决定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或者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提出纠正强制医疗不当决定意见的。 (六)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审查决定的。 (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 五、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应当自觉地贯穿其司法办案全过程。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有关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行为及其检察法律文书内容表示强烈不满,可能引起上访、缠访的,应当及时进行说理。 六、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书面说理的,可以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对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 对于不宜书面说理的,或者在办案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或者说理对象认可同意的,可以进行口头说理。口头说理,一般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附卷。现场不具备笔录制作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事后予以记录并签字后附卷。 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 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 (一)阐明事实。要准确说明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 (二)释明法理。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 (三)讲明情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四)繁简适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 (五)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全面集成公安、国安、海关、军队、监察、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刑事诉讼规定、指导案例和常用文书式样,非常适合刑事办案和法学研究。 ? 别具匠心的编排 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凌乱性,独辟蹊径地对条文“拆分重组”为若干阐述单元,特别适合司法办案。 ? 别出心裁的体例 创新性地在条文中直观呈现其修改情况,辅以相关脚注,使条文查阅与适用一目了然,方便快捷。 ? 别无他求的内容 涵盖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规范、监察规范、部委业务文件、司法文书和指导案例 ? 别有洞天的专辑 在按条文单元分解匹配相关规定、文书、案例的基础上,独特地嵌入了多种专题规范,实用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