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作者: 孙佳//黄袁|
出版社: 九州
原售价: 95.00
折扣价: 69.60
折扣购买: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ISBN: 9787522533995

作者简介

孙佳,男,江苏徐州人,重庆三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三峡分中心研究员,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年度人物,重庆市基层理论宣讲先进个人,重庆市思想政治理论课择优资助对象,获得首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活动二等奖,重庆市高校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重庆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重庆市教育决策咨询论文一等奖。共青团重庆市委青年讲师团成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理论宣讲团成员,共青团重庆市委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共城导师团成员。在《财经科学》《贵州民族研究》《人民论坛》《安徽农业科学》《教育与职业》《ARGOS》等A&HCI、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部分观点被相关学者直接引用。 黄袁,女,汉族,重庆沙坪坝人,中共党员,重庆三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荣获第十三届高校思政教育师范生教学技能测试三等奖,发表学术论文2篇,核心论文1篇,曾参与并主研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思政专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辩论式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SKSZ048)、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改项目《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辩论式教学模式研究》(项目编号:YJG233125)、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的数字化实施路径探索》(项目编号:2024031807011)、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案件辅助分析系统构建”(项目编号:231102251272527)。

内容简介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缘由与目标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是指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基本原理来研究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治实际问题,结合中国国情开展法治实践,进而在理论上进行概括总结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从法治中国的实践来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在中国产生了强大的生命力,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使得一个落后的法治传统薄弱的东方大国在较短的时间走上了现代法治的康庄大道,朝着法治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不断奋进。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提出 法治是一种治理活动,法治理论是对于依据法律开展治理活动的一般规律的系统化总结,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于法治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开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首先就要明确法制、法治、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概念界定。从理论逻辑起点来看,任何一种法治理论必然以“法治”这一概念作为其研究出发点,但是,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有多少种法治理论就会有多少种法治的定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含义 (一)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制不同于法治。理论界对两者区分具有两种思路。第一种区分思路是认为法制是静态的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更多强调一种遵循法律制度的规则性治理活动,前者是静态制度,后者是动态活动。实际上,动态的法律治理必然包括了静态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因为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动态法律治理中立法环节的产物,所以,从此角度而言,法制可以被法治在动静二分的思路下进行吸纳。 第二种区分思路是认为法制仅仅是通过法律制度来进行统治,而法治则是依据法律制度来进行治理,强调两者虽然都是依托法律来进行统治或者治理,但是这种依托方式具有差异,前者强调“使用”,后者强调“遵从”。这样,立足于适用法律的主体是否需要遵从其所适用的法律自身,构成了“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前者在本质上实际还是“人治”,后者才是真正的“法治”,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制”和“法治”是完全对立。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不能从动静来进行区别,判断是否是法治的关键标准是法律在一个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高低。如果在和其他规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要让位于其他规则,例如暴力规则、领导人的指示、命令、道德、纪律等,那么这就显然不是“法治”。从这一角度而言,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或者在中国领导人的相关著作中,有时候,虽然使用的概念表达是“法制”,但是实际上是强调“法律制度”必须被所有主体“遵循”,具有“法治”的基本意蕴,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加强法制建设”这一表达上,其实际上指向的就是“加强法治建设”。所以,本书没有采取“邓小平法制理论”的表达,而采取了“邓小平法治理论”的概念表达。 (二)法治、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概念界定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对于人类社会中的法治现象进行科学阐释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下的法治具有四个维度的概念内涵,即法治的哲学定义、科学定义、功能定义和价值定义。 首先,法治本质定义——法治的产生本基。法治的本基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开展治理所产生的根本渊源或者实质渊源。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作为法治依据的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其背后的本质是阶级利益;另外一方面,法律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体现了“意志性”和“利益性”的统一。而在法或者法律产生之后,必然就会进入到法律的运行环节,就要从“本基”进入了在运行中法治的“本质”探究。 其次,法治运行定义——法治的结构本质。法治体现为法律作为一种治理规则的结构化动态性运行,当立法产生法律规则之后,还需要进入执法、司法、守法环节,法治通过上述环节实现了对于各种社会关系的规则性治理。实际上,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规则化治理的类型繁多,其外延不仅指向了法律规则治理,还指向了纪律规则,道德规则等。这样,就必须对法治规则和其他非法律规则进行比较,而这样,就进入了对其所具有特殊的治理属性——本性维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