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法学/人文科学荐读丛书

何谓法学/人文科学荐读丛书
作者: 王明辉
出版社: 中国戏剧
原售价: 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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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7104020098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的典型代表 "法律决定子民族精神。"--萨维尼 萨维尼(1779~1861年)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著名的法学家。1799年2月21日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富裕家庭。父辈原是法国阿尔萨斯骑士阶级,17世纪初因宗教原因而被迫离开故乡,移居德国。但是萨维尼并没有沾多少家庭的光,因为在1791年后,两年之内,萨维尼先后痛失双亲。作为一笔巨大财富的惟一继承人,萨维尼在一位监护人的督导下,开始学习法律。1795年,萨维尼就学于马尔堡大学。翌年,转往著名的学府哥廷根大学。在那里,萨维尼深受世界史教授斯皮特勒的影响,其后来的写作风格和历史眼光,均可从这位教授处找到渊源。 1800年10月31日,21岁的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是《论犯罪的竞合形式》。翌年,萨维尼作为编外教师,在马尔堡负责教授刑法课,开始其四十二年漫长的教学生涯。1803年,出道不久,即身手矫健,发表《论所有权》一文。该书的出版,使萨维尼一举成名,跻身德国法学经典作家的行列。此书在萨维尼生前身后曾多次修订重版,被译为多种文字,直到现在,依然是法科学生的必读经典。就连英国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奥斯丁都被此书所折服,称赞该书"是所有论述法律的著作中,最完善和最出色的"。 1804年,萨维尼与布伦塔结婚,婚后不久,小两口一起于年底前往巴黎,蜜月一直过到第二年末,始返马尔堡。1808年,萨维尼受任巴伐利亚的兰茨胡特大学罗马法教授,不到两年,1810年5月,即转往新建的柏林大学,10月,开始其罗马法课程。此后并选任柏林大学校长,终老于斯。 萨维尼的一生,是教师、学者和圣者的三位一体。在漫长的42年的教学生涯中,萨维尼以其渊博学识与从容而雄辩的风格,陶冶了代代学子。萨维尼在晚年曾经向他的学生提及作为大学教授的美好经验:大学的本质在于将学术的严肃、对学术的热爱传达给愿意接纳的学生,启发与滋养他们的慧命;比起其他行业,在大学教授这一行里,个人真正的成就取决于纯粹、旺盛的伦理力量,而不是表面的天分。由此看来,萨维尼的教学目标在于塑造人格,他认为法律家应该是拥有语言学、美学能力的历史家。 萨维尼有许多作品。1814年,他写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1815年到1831年,萨维尼出版了《中世纪罗马法史》。1840年到1849年,他又出版了其经典作品《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上述著作中,包括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的发展阶段等。 关于法的起源,萨维尼既否定有自然法的存在,也否定有人定法的存在。他认为: "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而且"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所以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 "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也就是说,法同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萨维尼指出,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适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他们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简而言之,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 根据前面关于法律起源的分析,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应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就是法典法,使习惯法和学术法相统一。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处于习惯法的阶段,它还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 关于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也就是说,法律是"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而民族的个性,单个人的意志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更不能成为法本身。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共同性格、共同意识,因此它们的法律必然也是不一样的,共同适用于一切民族和一切历史条件的法律是根本不存在的。 关于法的基础,萨维尼做了阐述。他认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惟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虽然对于历史法学派在法律史的地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丝毫不能抹煞它应有的地位。因此萨维尼的一生,笔耕不辍,成就了辉煌的书生事业,在约翰·麦克唐奈尔爵士1913年编纂,题为《历世伟大法学家》这部著名的思想传记中,萨维尼被誉为"欧洲所养育的最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是法学上的牛顿或达尔文,他的成就与这两位伟大人物的相类似。他通过对法的现象的了解,发现了(如同牛顿发现了)一个现象的世界,并且以穿透黑夜、引导人们呼唤法的精神的文艺复兴的勇气来努力研究它"。这些评价都是很高的,因此他对法学的贡献是得到人们肯定的。 而萨维尼开创的历史法学,他在立法学、法理学等方面的造诣,不仅在欧洲大陆和大西洋两岸都激起一股激昂澎湃的法律思想浪潮,而且,在整个世界,200年来,均可听到其轰然回响,展现出人类思想的不朽生命力。P.1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