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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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ISBN: 978752161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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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次修改围绕未成年人法益、生产作业、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即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个别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次,修改奸淫幼女罪。对于奸淫幼女犯罪,将刑法第236条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一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最后,修改猥亵儿童罪。对于猥亵儿童罪,将刑法第237条第3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高空抛物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是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此作出修改。 在第133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二,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第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二,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一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相衔接,该修正案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通过以上规定,进一步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规范。 三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衔接,该修正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预防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五、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 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保障改善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同时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 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在部门法之间做好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八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补充了一条。整体而言,此次修正较多、变化较大。 一是适当提高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6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立足司法实践,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相衔接,增加商业间谍犯罪、侵犯服务商标犯罪;三是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四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等。 七、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回应。 一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二是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八、增加个别罪名,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该修正案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维护生产作业安全,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如出现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犯罪。在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是为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冒名顶替”犯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是为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将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