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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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ISBN: 9787300330952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纪检学会理事,《法学杂志》编委,北京市经济法学会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研究会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顾问。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出版教材、专著、译著三十余部。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侯雪梅,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陈 敦,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合同;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的成立应依照法定程序。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投资后对于投资财产原则上不享有所有权,而只享有股权,但国家投资形成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54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公司的财产虽然是股东投资聚合而成,但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公司对该财产享有财产权。股东一旦投资完成,其投入公司的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公司,故公司对该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如甲对A公司投资50万元后,甲就不对该50万元享有所有权,该5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就由A公司享有,甲只对A公司享有50万元的股权。
(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独立的营业主体,其必然对外发生债务,对于公司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如B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B公司负债500万元,但B公司只有400万元的财产,B公司仅以400万元承担责任,甲、乙、丙三名股东不承担责任。
(4)公司是营利法人。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我国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公司属于营利法人。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不断地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所得依法分配给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