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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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用版)
ISBN: 9787521626575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 第二条 【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有组织犯罪]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犯罪: 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种犯罪行为。 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逞强称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实施的犯罪等。 三是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即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在有关法律解释的基础上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特征: 1.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主要是指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对于存在、发展时间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组织,或者为了某一具体目的而形成的犯罪集团等,都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2.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由组织成员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的资助获取经济利益,也包括通过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既包括通过上述方式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可以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 3.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对于一些暴力、威胁色彩虽不十分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如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主要是指为确立、维持、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组织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4.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包括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等等。 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 对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和一个总体特征来把握: 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1.组织特征,即经常纠集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恶势力组织区别于为特定犯罪目的临时形成的犯罪组织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2.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暴力、威胁也是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基本手段,“其他手段”也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软暴力”手段。“行业领域”既包括交通运输、资源开采、集贸市场等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指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危害性特征,即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规定要求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形成一定的恶劣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这一特征,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一个总体特征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即恶势力组织在组织上还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严密稳定,在行为上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劣,在危害性上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更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从犯罪组织发展的规律来看,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身、雏形,如果不加以打击惩治,很可能在一段时期后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条文参见 《刑法》第29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 ?典型案例指引 彭某某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准确追诉漏罪、漏犯,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案件适用要点: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检察机关审查该类案件时,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加强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来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打击。审查中如发现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通过全面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走访涉案地区群众等方式,查明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结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对是否系恶势力犯罪作出准确认定。同时,要注重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准确把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界限。 本案中,以被告人彭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逞强立威和争夺当地水果收购生意,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未局限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事实,而是主动作为,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追诉12起遗漏的违法犯罪事实和13名遗漏集团成员,并依法认定彭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其从重处罚,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精准打击和不枉不纵。 ...... ? 专业出版、文本规范、条文详解、附录实用。 ? 扫一扫封底二维码免费获取更多相关法律文件电子版资源。 ?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