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上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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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死刑(起源历史及其牺牲品)/海外法学译丛
ISBN: 9787208156999
王银宏,男,山东莱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讲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维也纳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与宪法史、比较法律文化。曾在《改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第一章 死刑的产生 第一节 死刑的产生基础 死刑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刑罚中最为古老的一种刑罚。 死刑的出现要远远早于自由刑或者罚金刑。最早的人类社 会对于违反其规则之人不是处以死刑,就是将其放逐出共 同体之外,而放逐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死刑。 死刑源于远古时期,先于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特 别是远远早于人类第一次试图以理性、客观的方式发现法 (RechtsfinduIlg)的时期。死刑本身是一种古老的刑罚 ;它始终没有摆脱远古时期的特性和非理性的特质,晚近 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们仍以理性的理据为这种刑罚方式辩护 。所有的这种尝试终将归于失败。一种深深地扎根于非理 性的事物已不可能在事后将其改变为二种合乎逻辑性和客 观性的事物。 为了充分理解死刑的这种根源于非理性的本质特性, 我们必须详细地探究当时人的思想意识状况,探讨早期的 共同体为什么会有对死刑的需求,亦即他们为何可以正当 地杀死他人而无需承担责任。 当时人对世界的认识是泛神灵的(animistisch); 这种世界观是泛灵论(Animismus)、神灵信仰和禁忌一戒 律的表现,并且在本质上是由它们所决定的。泛灵论意味 着他们信仰所有有生命的事物,神灵信仰则表现为他们相 信所有事物都是有灵魂的,并且灵魂是不朽的,而禁忌一 戒律则规定了当时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天地万物之间的相 互关系。泛灵论、神灵信仰和禁忌体系这三种观念是早期 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性基础。古希腊人、亚马逊河流域的 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祖鲁人(Zulus)、古代的日耳曼 人、毛利人(Maoris),莫不如此。我们还会了解到血亲 复仇、以人献祭以及其他早期的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事 实状况。可以看到,这些事实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 当时的外在环境条件的。因而,马克思的论断“存在决定 意识”至少在这里是不适用的。适用于早期人类的毋宁是 ,他们基于对当时状况的意识而形成自己对世界的认识, 并因而进行着自己的日常生活,特别是产生了共同体内部 的相互关系。“自我”是他们所能认识到的唯一要素;他 们无意识地将其规律性诉诸外界,他们显然认为,外界同 样有或者同样应该有像他们自己那样进行思考和感知的功 能。 泛灵论的一个本质特征即在于,将整个世界及世界上 存在的一切事物都视为是有生命的。早期的人类将其能感 知到的周围所有事物都看作是有生命的。毕竟,世界上的 万物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任何行为本身都意味着变化。但 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变化背后所隐含的引起变化的力量 。而古代人只能认识到,这种力量来自具有生命的事物。 接下来,我们应思考的是:大约四万年前,地球上出 现了与我们同种属的人类,亦即“智人”(Homo sapiens )。这意味着,此时地球上就存在着具有与我们类似的身 体和精神的人类,他们非常可能拥有跟我们“同样的”智 力。他们所缺乏的仅仅是丰富的、通过长时期的文化传统 而拥有的经验财富,而我们依此形成了自己对世界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