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历史(图说人文历史)

审判的历史(图说人文历史)
作者: 张晨光
出版社: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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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0149912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作为一种广为流传的法律习惯,神明裁判是在通常的常规司法程序无法 运用的情况下适用于疑难案件的一种证明形式,包括火审、水审、抽签神判 、圣餐神判、苦水神判、十字架神判、司法决斗等类型。 古代的审判方式 毋庸讳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早期的司法运作模 式和今天完全不同。这首先体现在人们对司法人员自身的定位,其次则是他 们的权力和功能。就第一点而言,人们认为司法人员并没有独立探明案件真 相的能力。关于这一点,我们依然可以从西方国家的证人宣誓制度中看到当 初司法运作的影子。 对于法官的权力和功能,今天的情形也和当初大相径庭。例如,在今天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的职责都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相应的法律法 规;而在古代,他们的前辈同行则大多不具有权力和功能:那个时代的法官 与其说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体,倒不如说是遵循“神明的指示”从而“表达 出”真相——即神明的代言人——更为恰当。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古代的希腊人。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所言, 在希腊人的眼中,“司法裁判的职责只能掌握在诸神的手中,而不能掌握在 人的手中;而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决,恰恰是因为他们得到 了神明的帮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判的过程并不复杂,仅仅只是一个 在神明的启示下发现案件真相的过程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念在许多古代民族中都可以发现。例如,在古代 日耳曼民族的审判活动中,这种通过神明的启示从而获知案件真相的方法曾 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即使是日耳曼建立了国家之后,这种制度依然在新的法 律体系中保留了很多过去的影子。 当然,由于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和从前相比也有了很大的差异。例如 ,古代的日耳曼人并没有专门的法院,也没有专职的司法裁判人员。但在进 人文明时代之后,为司法目的而召开的民众大会逐渐变得专业化起来,而终 身司法裁判官制度也初步确立了起来。但是,这些机构及其人员距离现代意 义上的法院和法官依然非常遥远! “神誓法” 所谓“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冲突时, 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明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哪一方不 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发誓过程中神态慌乱及显示出某种神明报应的迹象,裁 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在古代西方法律史上,“神誓法 ”是最早的证据手段之一。例如,当发誓的一方出现了形式上的错误或者在 陈述过程中表现出口吃等“有罪征象”,法庭就可以判其败诉,因为神的旨 意已经通过这种“审判方式”告知了人们。 如果案件所涉及的是一种严重的罪行,那么,仅仅由一方当事人自己的 宣誓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当事人自己,法律还要求有其他人 的辅助宣誓以证明当事人证言的可信性。这些通过自己的宣誓来证明案件主 要当事人誓言真实与否的人就是所谓的“誓言帮手”。只有在“誓言帮手” 也没有受到神明责罚时,当事人方能获胜。 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法律对“誓言帮手”的要求也有所差异。一般而 言,案件的性质越是重大,法律所要求的“誓言帮手”的数量也就越多。当 然,为了提高誓言的关联性和必要性,“誓言帮手”的身份、地位、名誉、 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都必须加以考虑。 在公元9世纪英国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法律中,不仅明确了“神誓法”的 地位,而且明确了相应的誓言。例如,在索赔被窃财物的案件中,原告人的 誓词是:“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 恨、妒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信念。”被告人的誓词是 :“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 。”而“誓言帮手”的则是:“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誓词是清白的和真 实的。” 通过上述誓词,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誓言帮手”有时显得必不可少, 但其誓词和案件中事实问题并无直接的关联。和现代法律制度中的“证人” 不同,“誓言帮手”并不直接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宣誓;他们所要证明的,只 是对相应宣誓人的人品提供证明。通过古代的许多案例我们甚至可以发现, 许多“誓言帮手”甚至对案件所争议的事实一无所知!在当时的人们看来, 这并不奇怪,因为当事人的誓词是真实的,帮手的誓词当然也就是真实的; 而当事人的誓词如果是虚假的,那么帮手的誓词当然也就是虚假的了。P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