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故事(精)/雅理译丛

财产故事(精)/雅理译丛
作者: (美)斯图尔特·班纳|总主编:田雷|译者:陈贤凯//许可
出版社: 中国政法
原售价: 66.00
折扣价: 52.80
折扣购买: 财产故事(精)/雅理译丛
ISBN: 9787562075745

作者简介

陈贤凯,广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LL.M.),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在《法学评论》《知识产权》《社会科学战线》《中山大学学报》《暨南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内容简介

在英国,公职是一种财产。正如欧洲的大部分国 家,通过购买取得公职由来已久。布莱克斯通解释说 ,有时买家仅仅取得在一个任期内履行公职(以及随 之而来的收费)的权利,但有时他会取得终生权利, 有时他还取得了**权利,所以他可以将它传给继承 人。布莱克斯通注意到,法案和法院判决缩减了公职 所有者的一些权力。例如,特定公职不能向他人出售 ,有些公职授予的期限不允许超过任职者的寿命。尽 管如此,**明确的是,英国法将公职视为可继承无 形财产,就大多数效果而言,它就像其他类型的财产 一样。 在美国,公职不可能因购买而取得。可是,美国 担任公职者对于他们的公职有财产权吗?一些杰出的 美国法律人相信这一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Alexander Hamilton)警告道:“不应该说公职仅 仅是公益信托(trust for pu**ic benefit),而排 除了一种个人财产或既得利益的观念。每一份公职都 是这两种成分的结合。”在汉密尔顿看来,将公职看 作财产,甚至是可以被**拥有的财产,能提供正当 的激励。他推断说:“对任期(甚至是**任期)的既 得利益这一观念,与每一份公职的首要和本质目的系 公共利益的原则之间,不仅不存在不相容的问题,相 反,它通过促进勤勉、忠诚、积极和独立的履行公职 ,反而*有助于实现这一特定的目标。”汉密尔顿在 1802年初就上述论述,用以批评不久之前《1801年司 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1)的废止。这一《 司法条例》的废止取消了它所创制的新的联邦法官职 位,从而将它们从这些职位的拥有者手中取走。汉密 尔顿主张说,法官职位是一种财产,废止它们就相当 于一种违宪的财产征收。 汉密尔顿将公职归人一种财产类型,有着政治上 的动机,因为1802年被剥夺公职的法官们是他的政治 同盟。但这一问题同样在许多不那么**派政治影响 的场合被提出来,这时就可以依其自身特质加以考量 。在一份判决书中,长期担任北卡罗来纳州*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的托马斯·卢菲(Thomas Ruffin),作出 了***的支持财产立场论述。该份判决书的两造都 主张自己是同一个县法院合法的法官助理。1807年, 劳森·亨德森(Lawson Henderson)被任命为法官助 理,当时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官助理是终身制的。到了 1832年,一部新的法律将该职位由委任制改为通过选 举产生。约翰·霍克(John Hoke)赢得了选举。但是 ,1832年的法律是否剥夺了亨德森的财产?答案取决 于公职是不是一种财产。卢菲推断道,“财产是一个 人有权占有和享有的任何事物”,据此定义,公职是 财产。可他告诫说,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人们可以像 对待其他类型的财产那样对待公职。一个人可以出售 土地或让其闲置,但这一方式不适用于公职。卢菲得 出结论说:“尽管有着这些限制,公职仍是财产的客 体,正如其他任何一种有形或无形财产,人们能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