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VOCs蒸气入侵风险评估与管控

污染场地VOCs蒸气入侵风险评估与管控
作者: 马杰|责编:郭允允//朱丽
出版社: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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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03064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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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污染场地
  1.1.1 我国污染场地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化工业的经济政策,用短短几十年时间建立起遍布全国的重化工业体系。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拥有41个工业大类,191个中类,525个小类,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为庞大、产业链条最为齐全的独立工业体系,造就了世界经济发展史和工业发展史上的奇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大量老旧企业关停搬迁。据不完全统计,2001~2012年全国共有10万多家高污染企业搬迁。老旧企业停产或搬迁遗留下大量的废弃工业场地,其中需要修复治理的污染场地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北京市2007~2014年调查的拟开发场地中需要治理的约为25%。重庆市2007~2010年调查的200多家搬迁企业中需要治理的约为35.7%。据测算我国的污染场地数目可达100万块以上,这与美国以及欧盟的污染场地数量大体相当(骆永明,2016a;姜林等,2017)。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工矿企业被建设在城市的近郊区。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个城市的建成区迅速扩张,早期位于城市近郊的工矿企业大都被城市包围。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膨胀,迫切需要对城市区域进行重新规划改造,将大批工业企业搬迁至远郊区的工业园,原地块则开发为商业、住宅或服务设施用地。这些搬迁企业原场址中的土壤和地下水大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这对土地再利用开发过程以及开发后的建筑设施中的居民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2004年北京宋家庄地铁站建设工人中毒晕倒、2006年武汉赫山地块建筑工人中毒、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等公众事件突出地体现了污染场地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土地再利用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李广贺等,2010;李发生等,2012;骆永明,2016a)。
  1.1.2 污染场地的定义
  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中的定义,场地(site)是指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潜在污染场(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是指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构成该空间区域具有潜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的风险。
  1.1.3 污染场地的危害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作不断推进,城市废弃工业场地的再开发利用已成为必然趋势(李发生等,2013)。但是大量老旧企业关停或搬迁后所遗留的场地污染问题严重,其不经治理直接开发成居民住宅所隐藏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隐患巨大(李广贺等,2010;陈梦舫等,2011)。石化、化工、冶金、焦化、电镀、制药、印染、机械以及石油、煤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矿产开采等往往是污染最集中的行业,也是污染场地的主要来源(李发生等,2012)。污染场地中常见的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污染物(如苯系物、氯代烃等)、半挥发性有机物(如多环芳烃、苯胺、硝基苯、氯酚等)、重金属(镉、汞、砷、铅、铬、镍等)、农药(滴滴涕、狄氏剂、氯丹、六六六等)、持久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二英等)、石油烃等(赵勇胜,2015)。大部分场地往往处于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复合污染状态。很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具有神经毒性和遗传毒性,甚至具有致突变、致畸、致癌效应。很多农药是剧毒的,有一部分还有环境激素效应,会对人和动物内分泌系统产生干扰作用。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的毒性极强,会诱发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免疫系统产生病变甚至癌变(陈梦舫等,2017)。重金属对人体健康也有很严重的危害(骆永明,2016b)。
  污染场地中的污染物可以通过不同的暴露途径进入人体,从而对健康造成急性或者慢性的损害。这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美国的拉夫运河事件(Love Canal)。拉夫运河位于美国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城,是一段荒废的人工开挖的运河。1920年当地驻军开始往其倾倒垃圾。1940年代西方石油公司的子公司——虎克电化学公司买下运河并开始向河道内倾倒化学废物。1940~1953年,该公司在此倾倒了200种化学废物,包括各种酸、碱、氯化物、DDT杀虫剂、复合溶剂、电路板和重金属,总计超过两万吨。1953年当地政府在明知有毒倾倒场的情况下,仍以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地块,之后陆续兴建了学校和居民区。然而从1970年代开始,社区不断有新生儿夭折、先天缺陷、畸形等疾病的报道。流行病学调查发现1974~1978年在该社区出生的孩子中56%有生育缺陷。自从搬进了该社区,妇女流产率增加了300%,泌尿系统疾病增加了300%,儿童患病率明显偏高。这一事件经媒体曝光后酿成了一场社会事件。卡特总统颁布了紧急令,联邦和州政府负责对拉夫运河小区660户居民实施临时性搬迁,并投入联邦政府资金用于该场地的清理和修复。该事件也直接导致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由此拉开了污染场地治理的序幕(俞飞,2016)。
  1.2 我国污染场地管理的制度框架
  1.2.1 现有制度框架概述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土壤环境管理的制度框架,包括:一部法律、一份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三份部门规章、两项风险管控标准以及若干技术指南(表1.1和表1.2)。2018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为防治土壤污染专门制定的法律,是目前污染场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201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这份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在《土十条》的要求下,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2月颁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颁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5月颁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这三份部门规章分别针对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农用地、在产企业用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支撑体系。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两项风险管控环境保护标准,为开展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针对污染场地,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7月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五项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表1.1)。同时还有一系列技术导则在征求意见或制定过程中(表1.2)。除专门针对土壤环境的法律法规外,我国在地下水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指南,例如,《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1.1)。
  表1.1 已发布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
  表1.2 正在征求意见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技术指南
  1.2.2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是目前污染场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分别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分别进行了规定。针对污染场地,法律要求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1.2.3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是一份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土十条》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1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十条》的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土十条》确定了十方面的措施:①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②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④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⑤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⑥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⑦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⑧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⑩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2.4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是生态环境部为满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一份部门规章,主要针对关闭搬迁企业用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该办法明确了监管重点是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地块。该办法突出了风险管控的思路,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该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该办法规定了五项具体的管理措施:
  (1)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2)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为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3)开展风险管控。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扩散,降低危害风险。
  (4)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二次污染防治。
  (5)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1.2.5 《工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