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之研究)/中生代思想书系
作者简介
黄克武 1957年生。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学士、硕士,英国牛津大学东方系硕士,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系博士。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兼胡适纪念馆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近代思想史。著有《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以及有关严复、梁启超、明清文化史之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内容简介
第四章 梁启超对知识的看法 历史人物对知识的看法,不但与他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有密切的关系, 也是他们思想中目标得以成立的基础。按照定义,“知识”(knowledge)意 指“合理的观念”,或说“有道理而配合真理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而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往往因学派、时代或文化等因素而异, 因此某一种思想对知识的定义,也就表现出此一思想的特点[1]。本章将描 写梁启超在《新民说》之中,如何从以往以“六经诸子”为中心的知识观, 转向以科学的“公理公法”为中心的知识观,以及其间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 。 许多学者都曾指出,研究人们对知识的看法或所谓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是了解一个思想或文化的重要部分,例如,Tetsuo Najita在处理18世纪 日本德川时代的思想史时指出,当时有两个主要的思想趋向,一个趋向是以 历史(history)作为知识的主要来源,此一趋向可以以古学派的思想家荻生 徂徕(OgybSorai,1666—1728)为代表;另一趋向则以自然(nature)作为主 要知识的来源,可以以理学家贝原益轩(Kaibara Ekken,1630—1714)为代 表,两者的政治思想与哲学立场很不相同[1]。历史与自然的区别,与本书 所提到的调适与转化的区别,也有关系。强调历史的思想家,重视因革变化 、与时推移,因此近于调适类型,而强调自然(或天理)的思想家,则多将其 理论奠基于此绝对原则,因而倾向于转化类型。Charles E.Lindblom认为 ,马克思与穆勒民主思想的差异,最主要是在于两者奠基于不同的认识论, 前者相信道德与事实真理的客观性,以为此一真理具体呈现在一个阶段发展 与目的论的历史过程之中;后者则倾向于怀疑主义,认为价值没有完全客观 的基础,人们只能在程序方面达成共识[2]。Alasdair MacIntyre则以为, 怀疑主义的认识论是西方现代文明最根本的特点,而现代文明的危机,也正 是源于这种观念所产生的道德相对论;针对此一特点,墨子刻指出,此一怀 疑主义正是主流的近代中国政治思想所力图避免的[3]。以上的例子都显示 了了解人们对知识的看法,在思想史研究上的重要性。 根据上一节的分析,梁启超的目标是追求一个利己与利群的社会,而此 一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具有私德与公德的个人,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人与人 之间合适的“界”。对他来说,“德”与“界”两者都依赖客观的公理来界 定,因此,如果找不到客观的公理,则无法建立德与界的基础,而社会进步 也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换言之,在梁氏心目中,“个人自由”与“界”之间 并没有矛盾,因为这两者都奠基于更根本的道德原则,而道德原则又奠基于 “公理”。一名西方学者或许会说这种矛盾是必然存在的,因为人类一定会 从个人偏见与利害关系来体认公理,所以任何的“公理”都是“私理”,都 是一群体企图统制或剥削另一群体的产物[1]。这样一来,梁氏的自由理论 ,实际上只是上层对下层之统制,或为集体主义之宰制所提供的借口(rafio nalization)。然而,这种怀疑主义,也不是一个天经地义的真理。在此, 笔者并不企图评估中西认识论的优劣,只是希望描写梁氏自身的思想。梁氏 并没有上述西方怀疑主义的观念,他对人类的认知与政治能力,有一种较乐 观的看法,他与绝大多数的中国知识分子一样,相信人们可以了解并实现公 理。笔者认为,正是这种“乐观主义的认识论”,而不是他有时主张的群体 比个人重要,使他和穆勒主义有所差距[1]。 当然,无可否认的是,在他的思想中具有相对主义的成分,他不惜以今 日之我与昨日之我挑战,并相信公理因历史背景而异。他也承认有时人们会 因认知能力的不足与私心的作祟,不能认识到真理。这样一来,对他来说, 错误观念之盛行,是历史的常态。再者,诚如上述,因为历史是善恶交杂的 ,所以有些法律虽奠基于错误的思想,但还是需要遵守。这一历史与真理( 和道德)之间的歧途发展,也显示出梁氏思想中悲观成分。虽然如此,他还 是相信人类有能力建立一个以公理为基础的社会。 梁启超认为,世界上有一些“无可逃避”(第9、60页)的原则,亦即是 “公理”,有时他也称之为“公例”或“铁案”,由这些原则所引出的一部 分的目标,则称之为“主义”(第80页)。在他的思想中,公理是由个人透过 格物、穷理的工夫与其他各种来源而得到的可靠的知识(下详),因此公理的 权威要超过“圣贤”、“豪杰”的观点与“四书五经”上的主张。由此可见 ,这时他的知识观已经和撰写《变法通义》时提出的“以通习六经经世之义 ,历代掌故之迹,知其所以然之故,而参合之于西政,以求致用”、“以六 经诸子为经(自注:经学必以子学相辅,然后知经学之用,诸子亦皆以所学 易天下者也),而以西人公理公法之书辅之,以求治天下之道”,有明显的 不同了[2]。他不但将“六经诸子”在知识来源上的地位降低,而且将“公 理公法”提升为一种普遍的原则。他对公理的信心,尤其表现在这种反对盲 目的法古,并相信“我”在知识上的主体性与超越性...... P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