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说(精)
作者简介
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广东新会人。1890年起师从康有为。1895年在北京与康有为发动“公车上书”,参加强学会,旋为上海《时务报》主笔。1897年任长沙时务学堂总教习。1898年参加“百日维新”,同年变法失败,逃亡日本,先后创办《清议报》和《新民丛报》。1913年归国,加入共和党,不久又组织进步党,并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晚年在清华大学讲学。 一生著述宏富,涵盖政治、经济、哲学、法学、历史、新闻、语言、宗教等领域。其著作编为《饮冰室合集》。
内容简介
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 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 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此西儒亚里士多德之言 )。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曰:“群 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 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 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 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 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无私德则不能 立。合无量数卑污虚伪残忍愚懦之人,无以为国也。 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廉谨良愿之 人,仍无以为国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 ,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 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 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如《皋 陶谟》之九德,《洪范》之三德,《论语》所谓“温 良恭俭让”,所谓“克己复礼”,所谓“忠信笃敬” ,所谓“寡尤寡悔”,所谓“刚毅木讷”,所谓“知 命知言”,《大学》所谓“知止,慎独,戒欺,求慊 ”,《中庸》所谓“好学,力行,知耻”,所谓“戒 慎恐惧”,所谓“致曲”,《孟子》所谓“存心养性 ”,所谓“反身、强恕”……凡此之类,关于私德者 ,发挥几无余蕴,于养成私人(私人者对于公人而言 ,谓一个人不与他人交涉之时也)之资格,庶乎备矣 。虽然,仅有私人之资格,遂足为完全人格乎?是固 不能。 今试以中国旧伦理与泰西新伦理相比较:旧伦理 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 ;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即人群)伦 理,曰国家伦理。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 人之事也;(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 ,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 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私法之范围证明之。)新伦 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以新伦理 之分类,归纳旧伦理,则关于家族伦理者三:父子也 ,兄弟也,夫妇也;关于社会伦理者一,朋友也;关 于国家伦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伦决不足以尽社 会伦理,君臣一伦尤不足以尽国家伦理。何也?凡人 对于社会之义务,决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绝迹 不与人交者仍于社会上有不可不尽之责任。至国家者 ,尤非君臣所能专有,若仅言君臣之义,则使以礼、 事以忠,全属两个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于大体无关 也。将所谓“逸民不事王侯”者,岂不在此伦范围之 外乎?夫人必备此三伦理之义务,然后人格乃成。若 中国之五伦,则唯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 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 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夫一私人之所以自处,与一 私人之对于他私人,其间必贵有道德者存,此奚待言 ?虽然,此道德之一部分,而非其全体也。全体者, 合公私而兼善之者也。 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然提倡之者既有 所偏,其末流或遂至相妨。若微生亩讥孔子以为佞, 公孙丑疑孟子以好辩,此外道浅学之徒,其不知公德 ,不待言矣,而大圣达哲,亦往往不免。吾今固不欲 摭拾古人片言只语有为而发者,挞之以相诟病。要之 ,吾中国数千年来,束身寡过主义,实为德育之中心 点。范围既曰缩日小,其间有言论行事,出此范围外 ,欲为本群本国之公利公益有所尽力者,彼曲士贱儒 动辄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偏义,以非笑之, 挤排之。谬种流传,习非胜是,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 为何物。今夫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权利 ,即有当尽于其本群之艾务。苟不尔者,则直为群之 蠹而已。彼持束身寡过主义者,以为吾虽无益于群, 亦无害于群,庸讵知无益之即为害乎?何则?群有以 益我,而我无以益群,是我逋群之负而不偿也。夫一 私人与他私人交涉,而逋其所应偿之负,于私德必为 罪矣,谓其害之将及于他人也;而逋群负者,乃反得 冒善人之名,何也?使一群之人,皆相率而逋焉,彼 一群之血本,能有几何?而此无穷之债客,日夜蠹蚀 之而瓜分之,有消耗,无增补,何可长也?然则其群 必为逋负者所拽倒,与私人之受累者同一结果,此理 势之所必然矣。今吾中国所以日即衰落者,岂有他哉 ?束身寡过之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 其所负于群者如无有焉。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 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 父母之于子也,生之,育之,保之,教之,故为 子者有报父母恩之义务。人人尽此义务,则子愈多者 ,父母愈顺,家族愈昌;反是,则为家之索矣。故子 而逋父母之负者,谓之不孝,此私德上第一大义,尽 人能知者也。群之于人也,国家之于国民也,其恩与 父母同.盖无群无国,则吾性命财产无所托,智慧能 力无所附,而此身将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故报群报 国之义务,有血气者所同具也。苟放弃此责任者,无 论其私德上为善人为恶人,而皆为群与国之蟊贼。譬 诸家有十子,或披剃出家,或博弈饮酒,虽一则求道 ,一则无赖,其善恶之性质迥殊,要之,不顾父母之 养,为名教罪人则一也。明乎此义,则凡独善其身以 自足者,实与不孝同科。案:公德以审判之,虽谓其 对于本群而犯大逆不道之罪,亦不为过。 P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