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
作者: 赵运恒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原售价: 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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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
ISBN: 9787301330012

作者简介

赵运恒,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等多家高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硕士生导师。曾在多种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十余篇,主编和合著出版图书多部。

内容简介

开篇 从大辩护角度谈有效辩护 处理事情中的思维问题比经验、技巧问题更重要。律师的不同思维,会导致案件的辩护效果发生巨大差异。 大辩护与有效辩护 什么是有效辩护?有人把有效辩护称为“尽职辩护”,即律师尽职尽责,把能想到、能做到的,都想到、做到了;并且律师做的是符合执业规则的、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 相反,没有尽职尽责,就是无效辩护。无效辩护就是指律师该做的没有去做,违背了职业道德,或者专业水平不够,虽然尽力了,但有罪的说成无罪,无罪的辩护成罪轻,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这就是无效的。比如,没有发现自首情节,没有发现鉴定意见无效问题,没有在事实陈述、辩护观点方面与当事人沟通一致,等等。没有尽职尽责是无效辩护,尽职尽责了却只关注细枝末节,忽略了核心辩点,忘了出发点是什么,也是无效辩护。 有的学者、律师,公开说有效辩护就是有“效果”辩护,怕不被认可,还说是中国式的、有特色的,这是一厢情愿、不负责任的说法,会误人子弟。它具有很大的误导性——没有好的判决结果,律师的工作就被否定了!那谁还认真去做辩护、搞专业?结果律师都跑关系去了,最后有好结果就行了。有效辩护不是有“效果”辩护,律师无法左右法院。 什么是大辩护?就是用更大的视野、更开阔的思维,跳出案件看案件,看背后的症结,看未来的走向,跳出法律看法律,看刑事政策,看上下法治环境,然后利用综合方法,穷尽所有合法途径,去给当事人辩护,维护其权益。 要做到有效辩护,不是仅懂法条,了解司法解释就可以,而是要有更加广泛的视角,而大辩护还要比一板一眼的有效辩护做得更多、站得更高,更有战略性、全局性。所以,如果说有效辩护就是法庭内的尽职辩护,那么,大辩护就是在法庭内尽职辩护的基础上,再加上法庭外的辩护。 总结:有效辩护是律师必须做到的基本职责,是单纯的法律范围内的辩护;而大辩护,就是有效辩护的升级版,与普通意义上的有效辩护相比,要求有更高的辩护思维、更宽的辩护视角和更多的辩护方法。 大辩护的思维模式 思维决定事业,也决定人生。一个人再有特长,再不断拼搏,如果出现思维错误,那么,一切都无从谈起。一个律师,背诵法条的能力很强,演讲的口才很强,不代表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强;即便在法庭上表现很强,也不代表最后能胜诉,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1.最基础的思维——综合的专业能力 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民事非诉讼业务是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一个律师对外没有标签,对内没有专注,带来的只能是思维模式的混乱。这体现在非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很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是抗辩为主、协商为辅,还是完全依靠协商;抗辩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还是一方在法律上强势的主体;举证责任是己方的,还是倒置的;证据标准是占优势即可,还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专业思维是建立在刑辩专业化的基础上。刑辩专业化除了需要掌握刑事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养成及时关注刑事政策和相关新闻的习惯,包括中央在一些领域内的重大刑事政策调整、各主管部门领导讲话等。因为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精神原则,会引领立法的改变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时候在实践中对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用会先于司法解释,并不是必须先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才能审判定案。 同时,需要了解其他法律专业知识,但并不需要熟知、精通。涉及交叉案件、跨专业案件时,最佳方案是寻求外援,形成同一方向上的专业组合,避免孤军奋战中因为对其他专业的一知半解而影响辩护效果。因此,在熟知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再了解一些心理学知识、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等,就更锦上添花。 此外,刑辩专业化还需要在生活中不断观察和积累,汲取社会知识,做到视野开阔、理解力强。律师在法庭上经常说,按照常理应该怎么样。什么是常理?常理就是经验。比如,2013年李某等人强奸案中,有律师在庭审中按照自己的知识,质疑开车人怎么能看见后座上乘客的打人动作,以此断定开车人做了虚假口供,甚至推论该口供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其实开过车的人都知道,驾驶者通过后视镜就能看到后排座,调节后视镜还能看得更多,根本不需要一边开车一边回头看。所以,两耳不闻窗外事、生活阅历不足的人,对情理、常理的认知不可能符合大众的逻辑推理。 2.最容易被混淆的思维——辩护人与法律人 法律人包括法律专家学者、公检法人员和律师等,也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务。辩护人不用说了,就是在刑事个案中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 律师不在个案中时,作为法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任意表达,包括写文章、做讲座,呼吁民主、公平与正义,追求崇高的法治理想,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权利和责任,也是其应有的信仰和追求。一旦作为个案中的辩护人,则应时刻谨记自己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并将该利益最大化。个案中的律师不宜把自己的理想和价值观植入刑事辩护中,把当事人当作实现自己价值观的工具。所以,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职业伦理,只有把平时角色和个案角色区分清楚,才有可能实现有效辩护。 3.最不容易拿捏的思维——对抗和妥协 有的律师喜欢一味地对抗,什么案子都选择死磕或者无底线迎合当事人的想法,一切案子都是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喜欢一味地妥协,基本不做无罪辩护,只要当辩护人,就是做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认罪,争取个好态度;还有的律师喜欢另一种妥协,就是法庭上不说话,背地里找资源、找关系,所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不会,也不屑去做专业辩护。这些反映的其实都是思维方式的问题。 世界是辩证的,和平是抗争来的。对抗是基础,是辩护的本色;妥协是技巧,是对抗后的见好就收。即便在认罪认罚案件里,也应该坚持这个原则,对抗与妥协并存,把大罪化小,小罪化了。至于对两者的火候如何把握,需要看每个案件的影响、对抗强度和各方反应等。 大辩护视角下的有效辩护方法 大辩护要用到很多方法,只要不违法违规,都可以使用。 1.辩护目标的确定 辩护目标是辩护律师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必然关注的问题,影响到辩护路径和方法的选择。引用翟建律师的一句话,就是有冤辩白,无冤求情。基本原则是既不要保守,也不要臆想。 实体性目标以专业判断为前提,可以有“上中下”预案,做好保底的准备和冲刺最佳目标的准备。所谓“上中下”都是相对的。“下”,无非就是死马当作活马医,尽力试一试;“中”,是基本接受,基本满意;“上”,则是惊喜,是最高理想。无论哪个目标,都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做到一致行动,不能走到一半又反悔。 目标的确定还要看有无转圜余地。如果只是一个指控事实,很单纯,那么有无刑事处罚上的回旋空间就很重要;如果是指控故意杀人,就要制订“保命”的目标;如果是在处罚上可上可下的罪名,有中间地带,最好是求情辩护,妥协为上。 目标的制订还要考虑当事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仅仅以“清白”来衡量。在多罪名或者一个罪名但多事实的情况下,则要复杂一些,可以考虑以去掉主要罪名为目标。 确定了目标,就不要放弃。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就坚持不住,想放弃,因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了,想早点儿去监狱,等以后再申诉。我遇到这种情况就建议不要放弃,因为不上诉,就等于认罪,以后连申诉机会都没有,甚至在二审结束,判决生效后,依然要坚持申诉。我经手的江苏镇江的一个涉黑案件,就是经过几年申诉,最后成功摘掉“黑帽子”的。 因为各种复杂原因,在实体上没有可行性目标的时候,辩护人和当事人也可以把目标定为程序性的。一是为申诉打好基础,二是“死也要死个明白,死个清白”。能实现程序正义,留待后人评说,不让家族蒙羞,也是当事人的重要心理追求。 2.辩护策略的选择 这里讲的还是方法论,不是辩护的具体技巧。 选择案外解决,还是案内对抗?在对抗与妥协中,首先要注意挖掘案件背后的因素,搞清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如果只就事论事,只谈案件实体是否构成犯罪,甚至只关注程序违法,官司打个没完,那么司法机关在一些因素制约下,有的是“办法”,包括最大限度延长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增加追诉罪名等。所以,不能拘泥于法庭式辩护,而要抓住更大的矛盾。 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基本事实是房子的地基,关键证据是房子的大梁。基本事实搞错了,就像地基没打好,律师只要抽掉一两块石头,房子就倒了;地基没问题,关键证据没做好,则像房子大梁搞歪了,不扎实,律师只要推一推大梁,房子也会倒。地基和大梁,其中有一个出现问题,就应该做无罪辩护。当地基没问题、大梁有问题的时候,或者外部因素很强势的时候,也可以把无罪辩护作为罪轻辩护的策略,“以打促谈”。 选择程序性辩护,还是实体性辩护?司法机关大多不怕实体辩护,但担心程序出问题,因为前者外界不好评判,各说各的道理,但程序一目了然,是对是错,都有固定的尺子去衡量,容易产生追责问题。为了实体上定罪,办案机关很有可能会在程序上出现问题,这时候可以考虑以程序性辩护为主,曲线救国,最后实现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的交叉融合。 选择抓大放小,还是面面俱到?在度的把握上,我一直倡导抓大放小,杜绝面面俱到。现实中,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情况很多,什么都不想放弃,什么都要显示律师的洞察能力、专业能力。例如,指控受贿人四五十个受贿事实,如果律师的辩护思路是任何一个事实都不成立,那可能很难让人信服,难道监察委和公诉机关统统都搞错了?最后的结果只能落个态度不好,连最有道理的那几起事实也会被忽略。这跟被告人只有一两个被指控事实的情况,在辩护思路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选择多管齐下,还是单独斗法?正常情况下,案件没有特殊背景,办理程序看不出问题,是可以选择单独斗法的,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去辩驳。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则需要融入情、理、势,多管齐下,审时度势,考虑在法律意见之外能做些什么,比如常见的退赃、赔偿被害人、找值班领导反映、舆论公开等,并且在使用的时候也要注意分寸,适可而止。 3.精细化辩护 所有策略都需要依靠精细化辩护实施。怎样做到精细化辩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精细化辩护需要下大功夫。举两个简单例子,受贿案件中,对于房屋买卖差价是属于正常打折还是非法优惠问题,需要去实地考察、咨询专业人员,甚至需要做房屋价格评估等。涉黑案件中,指控被告人在某地区、某行业造成恶劣影响,形成非法控制,残害无辜百姓等,怎么办?这就需要律师去做细致的工作,到行业里调查,到街区、村庄走访,形成材料来证明指控是否属实。 办案子如果因为收费低就走马观花,快速结案,会导致辩护质量太低,就只剩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的事业发展。所以律师宁愿少收案,个个做成精品,走精细化的执业道路,这样才能慢慢形成良性循环。 精细化辩护需要怀疑一切。从供述、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到鉴定意见、书证、电子数据、音频视频等一切可以人工介入、主观评判、任意篡改的证据材料,都要怀疑,都要查证。怀疑一切,也包括怀疑自己的观点和倾向。所以,律师要有逆向思维,多站在公诉机关角度,想一想他们的观点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能否反驳掉。 一家之言,难免失之偏颇,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希望大家能对大辩护有基本的认同,在刑事辩护中都能取得好成绩,都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运恒律师提出了“大辩护”的概念和辩护方法,在刑事辩护中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其经验总结通俗易懂,对业界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本书中,他从辩护人的角度讨论了一些有意义的话题,包括律师有无权利选择案件及当事人、律师的职业道德、对于程序辩护的思考等,为我们提供了开阔的视野和丰富的观点。难得的是,他同时分享了许多辩护律师的实战经验,书中的内容既展现出作者专业的法律认知框架又兼具实操性,既体现了对于刑事领域的法治思考,也体现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方法。本书对于专业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能提供职业的整体规划、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辩护思维、企业合规建设,以及具体办案技能与技巧等方面有益的借鉴思路和启迪作用,对律师刑事辩护专业服务水准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这一个个精彩的刑辩故事读来发人深省、令人唏嘘,对普通读者同样有帮助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