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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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工商企业在职岗位培训系列教材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法律法规系列教
ISBN: 9787302498445
**篇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制度 **章 食品安全法导论 1. 了解食品、食品安全及其相关概念。 2. 了解广义与狭义上的食品安全法。 3. 了解食品污染的概念及食品污染的分类。 原告,范某。被告,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 。第三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 路店。原告范某诉称:大商建设路店销售的“猫哆哩西 番莲果派”没有标示营养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42条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8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被告仅没收违法所得22.72元、罚款3000元,而没 有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即货架及 收款所用电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严格执法、正 确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市场的职责,应予撤销并 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请求撤销郑工商中 原处字[2013]第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认为,被告工商中原分局作为县级 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定职责。被告根据原告的举报对第 三人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属于履行法定职责。被告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 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高***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 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依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生产经 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被告 依据上述规定,没收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违法所得 22.72元,罚款30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 告要求没收的货架及收款所用电脑,属于通用物品而并 非专用物品。 本案第三人共销售了16袋“猫哆哩西番莲果派”袋 装食品,这些涉案食品只占第三人销售货品所用货架的 很少部分,收款所用电脑也并非只针对销售涉案食品。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没收货架及收款所用电脑等物品,属 于对法律理解有误,货架及收款所用电脑等物品不应认 定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故法院对原 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常生活中的食品概念与法律中对食品的规定是不 同的。研究食品安全法,首先需要对“食品”的含义进 行界定。准确地界定“食品”的含义和区分相关概念, 是研究食品安全法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