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
作者简介
梅夏英,男,1970年7月生,湖北黄梅人。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00年获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致力于财产法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和教材近10部。在法学院为硕士生和博士生开设《民法学讲座》、《物权法专题》和《大陆法系经典文献》等课程,并为本科生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总论》等课程。
内容简介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罗马的土地是部落共有,这种土地称为罗马土地(Ager Romane),罗马第一王罗慕洛在此基础上将土地依据部落、库里亚、宗族进行层层分配,最后分给各个家族占有和使用,但家族并未取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种层次结构只是代表土地在氏族范围内的小团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与此相对应的是,家长成为整个家族的土地代表者,是家族和部落的联系纽带,家庭也是最小的政治单元,其内含的权力因素多于权利的因素。在此情形下,土地并未完全私有化,它承载着公私领域的多种功能,土地的私有并未成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团体间的利益分配仍是当时的首要问题。在家族内部,甚至后来出现的小家庭内,家子和其他成员亦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土地在家族和家庭间的让渡也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进行,这种程序与其说是权利的转移,毋宁说是社会秩序的体现。彼德罗·彭梵得认为:“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①这充分说明,古罗马的大部分时代,私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缺乏其产生所依赖的制度基础,一种纯粹私法上的物权无从产生。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土地仍属于团体占有和支配,其并未完全分裂。 从物的分裂角度分析所有权,我们会遇到动产早期已分裂这一事实。古罗马中涉及的最早财产“familia”和“pecunia”便是动产,据学者考证,前者指奴隶,后者指的则是羊群等财产。②除此之外,个人的生活资料如衣物、武器、装饰品等只可能由个人所有和支配。动产的天然个人占有和支配是否意味着所有权会完整地产生?回答是否定的。P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