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心理学(第3版)
作者简介
白学军,天津师范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师范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心理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心理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心理学会会士,中国心理学会原理事长,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心理学会学科建设成就奖等。其组织编著的《实验心理学(第2版)》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建成两门国家一流课程和一门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领衔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团队。
内容简介
一、心理学实验中的伦理原则
(一)应该遵守的伦理原则
在心理学实验研究过程中,应尊重被试的权利,使自己的研究在人类普遍的伦理原则下进行。这里的被试既包括人,又包括动物。
目前,由于中国心理学会还没有制定心理学研究过程中相关的伦理原则,所以我们在这里引用美国心理学会所制定的心理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该原则认为,每位心理学家在完成研究任务时,都应当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为心理科学和人类幸福做贡献。心理学家应当权衡投入多大的人力和物力,才能保证选定的课题得以完成。一旦做出研究决定,心理学家必须着手调查被试,并且尊重和关心他们的尊严和利益。
具体伦理原则包括以下10条(坎特威茨,罗迪格,埃尔姆斯,1997/2001):
第一,研究者在计划一项研究时,有责任认真评估适宜该研究的伦理准则。这种评估应当从科学和人类的价值出发,充分考虑实验因素存在的不足。因此,寻求伦理准则和保护人类被试免受伤害的种种措施,理所当然成了研究者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研究者考虑的首要伦理准则是,根据公认的标准,考察被试是否可能处于危险之中。
第三,研究者在研究工作中有责任自始至终地遵守并贯彻伦理准则。研究者也有责任使项目合作者、助手、学生和雇员接受道德教育,因为他们也应尽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除了最低限度的危险之外,研究者应在被试参与研究之前,与被试达成清楚和公平的协议,以澄清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研究者有责任在协议中以个人名义做出保证和承诺。研究者要告诉被试所有关于研究项目的特点,以及可能影响被试乐意参与研究的程度。研究者还要解释被试希望了解的其他情况。但是,片面强调保护被试的利益和尊严而不惜泄露全部研究计划也是不足取的。由于儿童和残疾被试有理解和(或)交流上的困难,所以有这类被试参与的研究应当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
第五,由于方法学的要求,研究者可能有必要在研究工作中使用隐瞒或欺骗技术。研究者在进行此类研究之前特别应该做到:(1)根据研究的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技术;(2)思考是否有替代方案,而不必采取隐瞒或欺骗的方式;(3)应尽可能给被试提供充分的解释。
第六,在任何时候,研究者都应尊重被试终止或退出实验研究的自由。当研究者相对被试而言是权威或处于主控地位时,研究者就需要深思熟虑,因为他们有保护这种自由的责任。
第七,研究者要保护被试免遭因研究过程引起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不适、伤害和危险。如果存在这样的风险,研究者应预先将风险事实通知被试。如果研究可能给被试造成严重的或持久的伤害,那么该研究程序只能废弃。除非在因使用这种程序不当才会给被试造成更大的伤害的情况下,或者除非研究会有更大的利益,并全部通知被试且取得每个被试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带有风险的研究程序。被试应当被告知,如果研究过程中出现应激、潜在伤害、相关问题或忧虑,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与研究者取得联系。
第八,研究完成并获得数据后,研究者应向被试提供所有易于理解的研究真相,尽量消除被试可能产生的任何误解。当科学和人文方面的价值需要推迟强调或隐瞒时,研究者有监督研究的特殊职责,以确保被试不会受到伤害。
第九,当研究过程给被试造成未曾预料的后果时,研究者有责任查明、排除或纠正这些后果,包括其长期影响。
第十,研究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被试的信息是保密的,除非事先得到被试的同意。当其他人有可能接触这些信息时,研究者应当向被试解释这种可能性与计划的保密性是研究程序的一部分,以得到被试的同意。
拓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内容摘要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略)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略)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略)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略)
(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略)
(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略)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略)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略)
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略)
(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略)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略)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略)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略)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略)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略)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略)
(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略)
(二)如何才能遵守伦理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在开展心理学实验时,研究者必须牢记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人或动物,不是无生命的物体。在选择方法和程序时,不能只考虑对所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利,还应考虑所用的方法对个体(人或动物)的心身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
在心理学研究的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违反伦理原则的事件。例如,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为了验证其提出的SR观点,以婴儿为被试,在婴儿抚摸小白鼠时突然敲击铁棒使其发出很大的声音,多次重复后,该婴儿只要见到白色绒毛的东西就害怕。华生的行为明显违背了避免伤害的原则。
2增强法律意识
从事心理学实验研究的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时刻注重维护被试(人或动物)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被试的隐私权。例如,有时为了研究个体心理发展的某些原因,可能要追溯其过去的生活史和父母对被试的养育史。这时要注意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会侵犯被试的隐私权,是否会对被试的心理产生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心理学实验中的几个伦理问题
(一)知情同意与欺骗
知情同意指在心理学实验研究中,被试有权利了解实验的目的和内容,且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参加实验。在实验之前,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目的、研究程序、研究的特点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要向被试事先讲清楚。凡是没有事先向被试讲清楚这些内容就开展实验研究的行为,都应该被看成是不道德的。
有时,研究者遇到的难题是不能将实验的真实目的提前告诉被试,因为如果被试知道了实验的目的,实验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就需要非常谨慎地处理这个问题。如果实验程序可能会给被试带来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仍进行自己的实验,这就是不道德的。当然,如果实验所获得的结果对整个人类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且对被试的伤害可控制在较低限度,这时可使用欺骗的手段来进行实验,但是实验结束后应该采取措施消除对被试的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份知情同意的协议书(引自史密斯,戴维斯,2003/2006),在进行心理学实验时应该让被试阅读并签字。
知情同意协议书
请你阅读这份协议。如有任何问题,请直接向实验者询问,他们都会很乐意为你解答。
心理学系(院)为保护参加实验研究及相关活动的被试的利益,现提供以下信息,请你决定是否愿意参加该项研究。即使你同意参加实验,你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自愿退出;而且即便你退出,你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责备。
为了研究人们阅读时的知觉广度,我们请你完成下面的实验。整个实验不超过25分钟。
“我已阅读以上文字,充分了解该项研究的实施程序。我有机会向实验者询问有关实验程序和风险的任何问题。我了解实验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并且自愿接受。我也知道自己可随时退出实验,且不会受到任何谴责。”
被试
年月日
(二)自愿参与
自愿参与指被试有权在实验进行的任何时候中止参与实验。换言之,被试应该知道自己参加实验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有时,我们看到一些心理学研究者在进行实验时告诉学生,参加本实验可以获得自己所教课程的学分。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对学生的一定程度的强迫。如何防止这一现象发生呢?教师应该事先告诉学生:参加实验可能获得学分;在实验过程中,中止参加实验也不会影响他们获得自己所教课程的学分。
(三)保密
保密指研究者对被试在实验过程中的一切表现要严格控制,不得泄露。在实验过程中,可能涉及被试的一些个人信息,如智商得分、性格特征、经济收入、个人婚姻状况、情绪状况等,不经过被试允许,这些个人信息不能泄露给他人。
三、研究动物被试的伦理问题
在心理学实验中,即使是用动物作为研究对象,也需要认真考虑伦理问题,因为动物也是有生命的,必须尊重动物的生命。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史密斯,戴维斯,2003/2006):
第一,在实验过程中,动物被试的获取、使用与处理应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在实验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动物被试的疾病和痛苦。
第三,在实验过程中,应该人道地对待动物被试。
第四,在实验过程中,应该接受监督,实验者应该知道如何照顾、饲养和处理动物。
第五,在实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动物进行手术,应在麻醉状态下进行,尽量减少感染,并将手术后的疼痛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在实验过程中,当需要结束动物被试的生命时,尽量快速且没有痛苦。
四、实验后应遵守的伦理原则
在心理学实验结束后,在发表研究结果之前,研究者依然需要遵守伦理原则。
(一)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
剽窃是指在没有指明出处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成果(史密斯,戴维斯,2003/2006)。在大学里,有许多学生在完成论文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剽窃行为。在更多的时候,大学生中出现的剽窃行为可能是出于无知,因为老师也没有告诉他们什么是剽窃。
为了防止剽窃行为的发生,需要注意:
第一,论文中任何出现作者原话的地方都要用引号标出,并指明作者的名字以及出版时间、出版单位和页码。
第二,不应把原始材料里的内容改编后作为自己的观点。
第三,如果作者基本上运用的是自己的语言,但观点和论据来自其他作者,那么可省略引号,但需要在括号里标明,例如,“××××××(白××,1999)”。
第四,对二手资料也需要标注。
第五,除了一般常识外,需要对引用的第一个观点和论据加注。
(二)不伪造数据
伪造数据是指实验研究人员故意更改或凭空捏造实验数据。在心理学史上,伪造数据最有名的案例是英国心理学家伯特(CBurt,1883—1971)。伯特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与同事合作,先后公布了对21对、30对和42对分开抚养的同卵双生子的研究结果,结果发现,分开抚养的同卵双生子智商的相关系数比在一起抚养的异卵双生子智商的相关系数大。伯特推断,遗传因素在决定智力的作用上要比环境因素大。1956年,他又给出了53对分开抚养的同卵双生子的数据,发现其智力的相关系数是+077。这一数据与其先前公开发表文章中的数据完全一致。伯特去世多年后,有研究者通过对比发现,伯特生前所公布的一系列实验的数据完全相同,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因而怀疑其研究结果造假(引自霍瑟萨尔,2003/2015)。
实验心理学科学非科学方法注意凝视
假设析因性假设描述性假设被试
简单随机法系统随机法分层随机法方便取样法
自变量因变量额外变量计数数据
计量数据等级数据知情同意自愿参与
保密
实验心理是指应用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来研究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的科学。实验心理学这个概念是1862年冯特在其所著的《对感官知觉理论的贡献》一书中首次提出来的。
实验心理学教材,其结构体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主要讲心理学实验方法;第二种既讲心理学实验方法,又讲实验方法在具体心理学领域中的应用;第三种通过讲心理学实验的具体应用来让读者明白心理学实验的方法与步骤。
科学方法的特点是客观性、可重复性和可控性。
实验心理学产生的哲学思想背景是笛卡儿和洛克的哲学思想;实验心理学产生的科学发展背景是1800—1879年间实验生理学研究取得的9个方面的重大进展。
19世纪的欧洲是实验心理学的诞生之地。几位实验心理学的开山鼻祖都是德国人。他们采用量化的方法来探讨心理学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韦伯、费希纳、艾宾浩斯和冯特等。
进入20世纪,实验心理学的发展受到行为主义心理学的重视;之后,认知心理学的出现促进了实验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实验心理学已对认知神经心理学产生影响并被广泛应用。
心理学实验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方面:提出问题、形成假设、选择被试、实施实验、解释结果与检验假设、撰写报告。
提出研究问题通常的途径有:理论之间的争论、实际需要、个人经验和文献回顾。
假设是研究者对实验条件与行为之间关系的陈述,也是研究者对问题进行操作化的结果。
被试是研究者要研究的对象。该对象既可能是人,也可能是动物。
实施实验是心理学实验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实施实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变量加以操纵和控制,也包括对额外变量的控制。
心理学实验研究报告的结构包括标题、作者及所属机构、摘要、前言、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附录等方面。
在心理学实验研究过程中,应尊重被试的权利,使自己的研究在人类普遍的伦理原则下进行。
心理学实验中的几个伦理问题包括知情同意与欺骗、自愿参与和保密。
心理学实验结束后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包括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和不伪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