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八五”普法教材 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全国“八五”普法教材 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36.00
折扣价: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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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9249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坚持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坚持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内容简介

1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可否被国家征收? 案情 王某承包了一片山地。他在山上种植了核桃树、枣树等作物。三年前,果树开始结果,王某逐渐回收投资成本。可惜好景不长,今年8月,村里的干部便告知王某,由于政府新建铁路,需要在他承包的山地处开通一条隧道,所以他的山地要被征收。王某很苦恼,自己五年来的心血眼看就要白费了,所以极力反对征收。他找到了一位法律工作者咨询政府是否有权征收自己的山地。该法律工作者告诉王某,国家有权征收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但是让王某放心,政府会给予他合理的补偿。那么,我国法律关于这一问题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解析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法律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保护。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是,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要给予公民合理的补偿。本案中,山地的使用权是王某通过承包获得的,是王某的合法私有财产。政府修建铁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发展交通、完善铁路网,也是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铁路运输服务。因此,当地政府有权依法对王某承包的山地进行征收,政府需要在进行征收工作时给予他合理的补偿,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王某应该顾全大局,为政府的征地活动提供便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城市中的外来打工人员是否有选举权? 案情 单某是A市某村的村民,成年之后便到市里开始打工,过了几年就在A市B区的某小区结婚生子定居下来。在单某心里,他早已经把自己当作A市人。不久前,单某听说B区要重新选举人大代表,单某跃跃欲试,但是迟迟没有人通知单某去参加换届选举。于是单某便去政府找到相关负责人询问此事,收到的答复是单某并非城市人口不具有选举资格。单某心里很不平,这是他来到A市的第15个年头,自己已经在B区定居并且打算长久地居住下去,即使没有城市户籍,但是他相关的权利义务都会长久地受到B区的影响。如果自己不能行使选举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那么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样很不公平。请问,城市中外来打工人员可否行使选举权? 解析 城市中的外来打工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所谓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而被选举权是公民有被推选为国家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凡是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适用性,也表明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本案中,单某在A市打工多年,并且已经结婚生子,其已经是成年人并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他应当享有选举权,不能以单某“并非城市人口”为由而拒绝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利,这属于对城市外来打工人员的歧视。该区政府的做法不符合宪法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将导致城市中大批外来打工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可否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情 孙某从小就失去了父母,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亲朋好友的管教也满不在乎,长大后的孙某更是变本加厉,平日里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去年5月,孙某因没钱打游戏,竟然持刀抢劫,最终被抓获,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孙某在服刑期间真心悔过、认真改造,学习了许多法律知识。服刑期间,孙某听说其所在的区人大重新选举,孙某联想到自己所学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知识,便申请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但是,他却被告知自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孙某产生了疑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吗? 解析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政治权利被剥夺,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四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的关键是:罪犯服刑期间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由于法律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自罪犯服刑完毕后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既然这段时间内是无法享有政治权利的,那么罪犯服刑期间当然也不应当享有政治权利。由此可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丧失政治权利的期间为:服刑期间加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在这段时间内,罪犯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不得享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本案中,人大代表进行换届选举时,孙某正处于服刑期内,其理应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以案例释法 真实故事娓娓道来,法理法据深入浅出 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