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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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18行政纠纷)
ISBN: 9787521632934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编委会主任 刘贵祥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发布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中广告费用的认定及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黄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67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市监局) 【基本案情】 黄某系个体工商户,在一敬老院租用场地推销商品,通过发放鸡蛋、让村民交押金送砂锅和破壁机、抽奖等活动吸引村民。后某市市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现场有玉石床垫等产品。检查时,黄某正在使用自有设备向村民播放关于玉石床垫的宣传视频,视频中有“散发远红外线、增强人体免疫力”“溶解胆固醇斑块、加快人体代谢、刺激汗腺活跃、刺激肠胃蠕动、排除人体毒素”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 …… 2020年2月24日,某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在营销过程中利用视频对玉石床垫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因黄某系利用自有设备播放免费自网络下载的视频宣传内容,无法计算具体的广告费用,故处以30万元罚款。黄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市监局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焦点】 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案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市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黄某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30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且在量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对广告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黄某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播放设备及视频资料存储设备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雇用的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黄某对场地租用费在听证中也进行了说明,某市市监局也向出租人进行了调查。黄某提出的上述广告支出项目与黄某发布虚假广告的活动形式相符,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某市市监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还存在其他广告费用支出而拒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广告费用无法查清的情形。由此可见,黄某发布案涉虚假广告的费用具体、明确,某市市监局具有核实认定广告费用的事实基础,本案属于广告费用可以计算的情形。 …… 综上,某市市监局在黄某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可以计算的情况下认定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处以30万元罚款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所作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予以纠正。某市市监局应当重新根据认定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某市市监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办案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官后语】 罚款是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的一种处罚方式。罚款数额的确定关系到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以及自身经济上的负担。罚款的设定有概括式、定额数值式、定额倍率式、区间数值式和区间倍率式等规定方式。(张红:《行政罚款设定方式研究》,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而言…… …… 行政机关在对广告费用是否属于无法计算情形这一事实的认定过程中,需要运用过罚相当原则。一方面,广告费用是否属于无法计算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事实认定具有羁束性,而过罚相当原则一般适用于裁量行为,但行政机关在选择采用何种方式对广告费用进行核定的时候,也应当对该方式最终是否可能导致处罚结果明显过当进行一定的考量,以避免作出错误的认定,侵犯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使广告费用确实属于无法计算的情形,行政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则时,也要善于运用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确定合理的罚款数额。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海燕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2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法律新规则的价值功能、理解适用、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