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四论/中国佛学经典宝藏

唯识四论/中国佛学经典宝藏
作者: 陈鹏
出版社: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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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6085816

作者简介

陈鹏,安徽当涂人,一九六六年生。一九八六年于南京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后于北京大学哲学系攻读博士学位。

内容简介

原典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薰,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薰起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故。要心为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译文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句标出一切法共分几种。按道理说,万事万物,诸种现象是无数无量众生的心理活动也是繁杂多样,无边无际。《瑜伽师地论》中,为解释此无量现象,从“五识身”到“法界”共列出六百六十种事物诸现象的名称。此论只取其中一百法,实是提纲挈领、择取要略。所以,论中说“略”有五种。原文由此开始直到最后对“真如无为”的说明均是对上述“利乐有情问”的解答。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第一心法,具有六方面的含义。一、心集藏一切事物得以产生的动因种子,专称第八阿赖耶识为心。阿赖耶识藏有一切事物的种子,导致万事万物的产生。二、心含藏新薰而成的种子,指第八阿赖耶识或者心属于前七识的普通识,能薰染第八阿赖耶识形成新的有污染的种子或指前七识薰染第八阿赖耶识而形成的新薰种子,会在后世中表现相应的果报。三、心指思虑,心可以以“心”自身为思虑对象,也可以以外物为对象。四、心就是识,因为二者都是思虑、能分别对象外物。五、心是意,指连续无间隔的意识活动。六、第八阿赖耶识专称为“心”,第七末那识专称为“意”,前六识专称为“识”。三者都是心的不同表现而已。 第二心所有法,具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总是随心而起,二、与心相应,三、属心法所有,为心法所主宰。因为上述三方面的含义,所以称心所有法。其中要义是,心所有法(简称心所)一定要根源于心法才能产生。心所有法中最基本的遍行五法“触”“作意”等均与心相应才得生起。所谓与心相应,是心所与心相应,心不与心自身相应。对相应一词可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心与心所的产生在时间、根据(依)、条件(缘)、活动内容等四方面均为一致。“触”(接触外物)等心所法根源于心法八识中何识,就是属于何识的心所法。以上是解说心所法的三种义理。 第三色法,是心法八种识形式的根据和条件。色法中有五根和五境。五根是指能产生识活动的肉体器官(眼、耳、鼻、舌、身),五境是对应于五种感觉识的外境对象(色、声、香、味、触)。五根、五境均是有生灭的物质现象。又因它们彼此对应,也称“有对色”。它们均是四大种(地、水、火、风)的产物。另有一种“无对色”,只是第六意识的思考对象,没有相应的肉体器官,称“法处色”(相当于各类事物的事理)。所以,色法共有十一种。 第四不相应行法。“行”有二种一是相应行,指与心法相应的心理活动即心所法二是不相应行,指与心法并不相应的事物性质。不相应行包括从“得”至“不和合性”的二十四种法。 第五无为法。所谓“无为”,是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与有为造作相对。没有造作的虚妄作为,没有生灭变化的永恒圆满,即是“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