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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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国民商法研究文丛(典藏版)(第十一辑)
ISBN: 9787300324852
王利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是私法的核心,“不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也就无法理解私法的特别领域”。我国《民法典》是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础,因此,《民法典》既是民法的主要法源,又是弥补单行法规定不足、填补单行法规则漏洞的来源,也是使单行法制度规则体系融贯的基础。其次,发挥《民法典》在统率民商事法律中的主导作用。在单行法时代,各个单行法的制度和规则自成体系,由于缺乏基础性法律的统率,不可能真正形成民商法体系。我国虽然一直秉持民商合一 ,但庞大的商事法律如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法律,其实一直是游离在民法部门之外的,在具体适用中,与民法是相互脱离的,从而使民商合一体系并没有真正成为一种立法实践,而更多的是一种价值理念。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一部基础性法律诞生,并可引领各个单行法,据此才真正形成了以《民法典》为统率的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典》颁行后,充分发挥《民法典》统率各民商事法律的作用,其实就是要以《民法典》整合各个单行法,使整个民商事法律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完整的统一整体。再次,确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 如前所述,在单行法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单行法,法官时常陷入找法和用法的困境之中,当多个单行法规范都可以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时尤其如此。例如,一个简单的网购 商品质量纠纷,从已公布的案例所援引的裁判规则来看,就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这种状况实际上成为法官适用法律的一大难题,也极大地妨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在《民法典》颁布后,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将成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比较法来看,有的国家民法典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大陆法国家主 张的法典中心主义,其实也旨在确认民法典在民事实体法中的中心地位。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人亟须树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实体法适用的理念,此种理念应至少包含如下含义:一是《民法典》是民法的主要渊源,即《民法典》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处于法源的核心地位。二是《民法典》是裁判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在不具备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裁判者首先应当从《民法典》各编中找法用法,而不应当在庞杂的单行法中寻找裁判依据。三是《民法典》不仅具有资讯集中的功能,而且具有一种导航功能,即引导法律人正确找法用法。法典化的功能之一是可以快速实现体系定位,其中涉及纵向的 体系定位与横向的体系关联。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种体系定位大量减少了找法过程中搜寻、比较、权衡、记录成本,其效益十分宏大。